為專利技術申請臨時保護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專利技術的申請有時需要通過時長較長的審查時間,在審查期間專利技術還未獲得專利資格,如果被人盜用、偷取並以其名義申請專利時該如何應對?專利技術申請期間能同時申請臨時保護嗎?下面就跟小編一起學習相關的知識吧!

  臨時保護的法律依據為《專利法》第13條,根據該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因此,要求支付費用的前提條件只有一個,即發明專利申請公佈。

  但發明專利的申請公佈,並不代表該發明可能獲得授權,因此,雖然專利法第13條規定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人支付費用,但根據專利法68條第2款規定,如果要獲得法律的強制保護,僅有“發明專利申請公佈”的條件還不夠,還需要滿足更多的條件及要求。那麼,要獲得法律對臨時保護權利的強制保護,需要哪些條件呢?

  專家認為:根據專利法13條及68條2款的規定,要獲得法律對臨時保護權利的強制保護,需要滿足程式條件和實體條件兩方面的條件。

  一、程式條件

  程式條件即指程式上需要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

  第一,發明專利申請已公佈

  沒有公開的專利申請,公眾無法獲知涉及技術***申請之後,公佈之前,接觸該技術的專利代理人、審查員及專利局工作人員都有保密義務***,當然也無法實施專利涉及的技術;即使實施涉及的技術,其合法來源也不應當是專利申請檔案。因此,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是程式條件之一。

  ***1***要求優先權***包括本國優先權和外國優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和在先申請***優先權基礎申請***屬於兩件相互獨立專利申請***雖然有些關聯***,因此,其公佈時間與在先申請的公佈時間無關,應當以本發明專利申請的公佈時間為公佈時間。

  ***2***分案申請。以母案申請為基礎提出“兒申請”和“孫申請”,提出申請之後,均有一個公佈的程式,因此,“兒申請”和“孫申請”公佈與其“母申請”的公佈無關。

  ***3***pct 申請的國家階段公佈。通過pct途徑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後,還要有一個發明專利申請公佈程式;但在pct國際階段中,也會有一個國際公佈文字,這樣,同一發明專利申請就有兩種公佈文字。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4條2款規定,對於國際公佈文字語言為中文的,以國際公佈時間作為發明專利申請的公佈時間;對於國際公佈文字語言為中文以外文字的,以中國國家階段公佈時間為發明專利的公佈時間。

  第二,發明專利申請已經獲得授權

  僅有公佈,並不代表就可以獲得保護,公佈之後的專利申請可能由於不滿足授權的實質條件而被駁回;駁回的發明創造當然無法獲得法律的強制保護。只有獲得授權,才說明滿足專利法的要求,可以獲得法律規定的壟斷權利。

  二、實體條件

  大家都知道,專利檔案***公佈文字和公告文字***包括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顧名思義,權利要求書指要求獲得法律保護範圍的檔案,且根據專利法59條的規定,權利要求的內容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依據,說明書僅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以此為基礎,實體條件應當包括兩個:

  第一,他人實施技術落入公告文字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之中

  最終授權的範圍才是專利權人享有的壟斷範圍。如果他人實施技術未落入最終授權的範圍之中,專利權人就不享有對該實施技術的壟斷權,因此,他人實施技術落入公告文字權利要求的範圍之中,是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實體條件之一。

  第二,他人實施技術落入公佈文字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之中

  經過查詢,專家沒有發現將實施技術與公佈文字權利要求對比的判決案例,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很可能忽略了對此條件的認定。

  首先,專利法第13條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對於這種“私下”的要求,未授權的申請人是可以依法提出。而提出請求的權利基礎,肯定不能基於說明書,而只能基於權利要求書。

  其次,公佈文字與公告文字之間可能差別很多,在滿足規定條件時進行主動修改,二者相差可以更大。在極端情形下,為滿足專利法要求,公告文字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主題***如汽車車輪***可能與公佈文字權利要求保護不同的技術主題***如汽車轉向架***。

  再次,對於專利申請公佈文字,權利要求劃定的範圍是申請人劃定的保護範圍,雖然該範圍需要等待國家追認***待追認範圍***。作為公眾此時應當此時知道,該“待追認範圍”是有可能會被成功追認,進而受到國家法律強制保護;公眾應當謹慎“進入”。

  因此,他人實施技術落入專利申請公佈文字的權利要求範圍應當是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實體條件之一。

  綜上,專家認為,專利臨時保護要獲得法律強制保護,需要滿足上述兩個實體條件。雖然我國專利相關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歐洲專利條約卻有類似的規定。

  如果按照上述條件進行判斷,專利申請文字權利要求的佈局、限定及規劃將變得十分重要;如果司法實踐能夠按上述條件進行處理,也非常有利於提高專利的撰寫水平。

  另外,之所以我國有大量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同時申請的情形,原因之一就是臨時保護強度過低。如果能夠像歐洲專利公約一樣,明確專利申請公佈文字的保護範圍,並明確“適當費用”的確定方式,可能有助於提高臨時保護的強度,進而減少發明和實用新型同時申請的情形,提高中國專利審查效率,減少審查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