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會被開除嗎

  觸發了刑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會受到什麼影響?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刑事處罰後是否會被開除公職?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54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三、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關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按崗位設定分為: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根據所在事業單位的性質分為:

  一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類事業單位:單位不是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類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五類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類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

  一類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二類、三位、四類、五類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六類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一至五類系國家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六類系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一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二類、三類、四類***:被判處管制、拘役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公職***,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五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12年9月1日以後執行***

  關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六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勞動部《關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企業員工: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員工與企業***用人單位***系勞動合同關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退休人員:分為三類,對於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只是降低其退休待遇

  一是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根據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覆函***人函[2001]27號***,的規定,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據此規定,國家公務員無論是在退休前還是在退休後犯罪,只要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服刑期滿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費,檔案規定的是取消退休費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發退休費及其他待遇。但是2007年6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2條的規定,不給予處分,降低或者取消相應待遇。因此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服刑期滿還是可以享受退休費的。

  法律依據: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覆函***人函[2001]27號***釋出日期:2001-2-14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是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退休公務員對待即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2、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從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對待即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3、既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不是參加了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酌情發給生活費。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勞動人事部關於工作人員被判處徒刑緩刑、免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覆函》

  關於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後,能否享受原退休幹部待遇問題。退休幹部觸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後,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三是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

  勞動人事部《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問題的答覆》

  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所規定的考驗期。勞動保險旨在保障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基本生活。為了不致影響宣告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我們意見,退休職工在宣告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七、免於刑事處罰、不起訴的工作人員:雖然都是觸犯了《刑法》的規定,但是沒有被判處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因此無論是國家公務員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事業單位的人員都不是必須開除公職的。

  公務員簡介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根據人社部5月30日釋出的《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6.7萬人 。

  公務員基本條件

  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文官”,戰後改稱為“公務員”;法國直稱為“公務員”;聯邦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都紛紛仿效英美等國,建立起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稱為“公務員”。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裡***直至19世紀末***,政府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公職人員的任用仍以任命為主。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在君主制國家,官職由國王恩賜、貴族委任或世襲;

  2、在共和制國家,則由總統等行政長官委任。

  3、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恩賜官職與政黨分贓導致了大量貪汙腐敗。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並沒有形成科學的規範與相應的制度。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隋唐年間的中國即設吏、兵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公務員制度的創立:19世紀的後30年裡,在兩次科技革命與產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議會至上”的時代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行政專橫”。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迅速增強,迫切需要改革公職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的幾個國家先後創立了公務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