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總公司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了《中國鐵路總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鐵路總公司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鐵路運輸安全,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章程》《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明確兩級企業管理關係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及所屬單位。國鐵控股企業、受託管理的合資鐵路企業、受託排程指揮的鐵路企業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總公司及所屬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保障鐵路運輸安全、裝置質量安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勞動安全、運營食品安全等生產安全為目標,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理,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四條 本規定是總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定,總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依據本規定和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一步細化完善具體辦法措施,全面加強和規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堅持安全第一。始終把安全作為鐵路工作的生命線,始終把確保安全放在各項工作首位,對危及安全的問題要立即解決。
第六條 堅持以人為本。以保證高鐵、客車和勞動安全為重點,強化源頭控制,嚴把關鍵環節,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充分依靠職工,全員參與,共保安全。
第七條 堅持風險管理。準確把握鐵路安全風險全系統性、全過程性和易發多變性特點,突出管理問題是主要風險源,明確管控責任,實施動態研判,強化過程控制,抓好工作落實,防範安全風險。
第八條 堅持基礎取勝。把規章制度、人員素質、裝置質量作為安全基礎建設的主要內容,狠抓基層、基礎、基本功,強化站段和車間管理,加強班組建設,嚴格現場控制,推進管理規範化、作業標準化和檢查整治常態化。
第九條 堅持從嚴管理。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監督考評機制,準確把握現場問題,深入分析管理原因,嚴格落實管理責任。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總公司及所屬單位要按照領導負責、分工負責、專業負責、崗位負責的要求,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 總公司負責組織落實國家和有關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發展規劃、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對所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十二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依法承擔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總公司統一領導下,負責落實國家、有關行業及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組織進行檢查考核評價,對本單位安全工作全面規劃、系統研究,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領導、部署與推進落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總公司及所屬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規範工作制度,負責統一領導、協調督辦、研究部署安全工作。主任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設在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十四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總公司安全監督管理局承擔對總公司各部門及鐵路局和專業運輸公司安全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對鐵路局的安全評價,提出安全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建議。作為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研究提出總公司安全工作的總體規劃建議。
總公司設立的安全監督管理特派員辦事處,負責轄區鐵路局和專業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對轄區鐵路局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評估。
鐵路局和專業運輸公司須設立專門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鐵路局和專業運輸公司可設立區域性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其他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專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完善、落實有關規章、標準及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本專業安全管理情況,定期開展專業管理評價,指導、檢查、督促所屬單位落實安全工作要求。負責建立健全安全風險控制措施,嚴格過程管控,解決影響安全的突出問題。承擔本專業相應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範圍,履行相應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鐵路作業人員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執行作業標準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職責,承擔安全管理責任,規範安全管理行為。
第四章 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國家、有關行業和總公司釋出的技術規章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安全工作的基本準則,總公司及所屬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背。
第二十條 總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規章制度的制定、補充、修改、廢止、稽核、釋出等,並對規章制度的內容負責。
第二十一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應結合實際,及時制定、補充、細化有關技術規章,並將技術規章轉化為可具體操作的作業標準、作業流程或作業指導書,做到每項工作、每個崗位都有規可依、有標可循。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各項管理工作的內容、標準、流程、責任、考核等,規範管理行為,保證規章落實。
管理制度不得違背和替代技術規章。
第二十三條 各項技術規章和管理制度應根據生產組織、裝置設施和作業條件等變化,及時修、建、補、廢,保證規章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職工素質
第二十四條 總公司應根據安全生產需要,編制職工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明確職工隊伍素質總體要求,制定主要崗位準入標準,指導、督促所屬單位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二十五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應科學合理設定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生產崗位,根據生產組織、作業方式及工作量配備人員,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二十六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要按照崗位準入標準和鐵路職業技能培訓規範要求,落實資格性培訓制度,從業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有關人員按規定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以規章制度、崗位職責、作業標準、應知應會、崗位風險、案例教育、應急處置等為重點進行適應性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新技術、新裝置、新規章、新工藝應用前,以及生產組織或作業方式等變化前,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必要的適應性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要建立健全崗位技能激勵考核機制。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選拔培養優秀技能人才,定期組織以學標、對標、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崗位練兵活動。定期開展非正常情況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進入鐵路運輸生產場所的勞務派遣、路外施工及學習、實習等人員,必須經過用人、用工單位的鐵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記錄備案。
第三十條 總公司及所屬單位應分層、分類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培訓,並定期組織對安全監督管理專職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事故故障調查處理,以及相應技術規章和安全管理知識等方面培訓。
第六章 裝置質量
第三十一條 鐵路裝置設施應符合國家鐵路行業有關的強制性標準和有關法規、規範性檔案規定採用的鐵路行業推薦性標準,以及總公司的技術標準和標準性技術檔案要求。
第三十二條 加強裝置設施源頭管理,嚴格對裝置供應商進行審查;明確合同簽訂單位和部門責任,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責任、產品驗證接收條件以及違約責任。
裝置使用或採購部門、單位應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存在製造、銷售及建設質量源頭問題單位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引進先進技術裝備時,宜同步引進關係安全及檢修作業的專用裝置、故障診斷、操作程式和相關技術資料。
第三十四條 總公司專業部門須遵守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裝置質量管理辦法,並指導、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承擔主要行車裝置質量的相應管理責任。
總公司所屬單位應建立健全裝置設施“修、管、用”的制度和辦法,嚴格執行裝置設施檢修規則,落實修程修制、檢修範圍、工藝標準等,細化具體的操作流程、作業指導書及質量控制措施,承擔裝置質量管理責任。
主要行車裝置設施要實行履歷管理,強化動態檢測監控,建立檢查、檢修、保養、驗收等記錄,實現質量可追溯。
嚴禁有禁止性缺陷的裝置投入運用。
第三十五條 推廣應用安全檢測監控裝備。健全安全裝備的管理、使用、維修辦法,嚴格資訊和資料管理,動態掌握運用情況,完善裝備功能。新建線路、新購置裝置要同時設計、安裝、使用安全裝備,既有線路和裝置應統一規劃、積極推進。
第三十六條 大力發展和應用資訊科技,建立應急保障體系,明確資訊裝置及軟體“修、管、用”職責,推進資訊資源共享和綜合利用。對資訊系統須實施資訊保安等級保護制度,保證資訊系統安全。
第三十七條 加強科研試驗專案安全管理,明確相關責任,細化安全保障措施。凡經總公司批准或鐵路局批准並報總公司核備後的技術革新專案、科研專案在運營線上試驗時,發生安全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須對裝置質量問題進行統計分析,對裝置設施重大質量缺陷組織專題分析,監督指導和追蹤問題整改解決。
第七章 運營安全
第三十九條 運輸生產必須堅持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各種規章制度、措施辦法必須保持有序銜接、協調一致。各單位要緊密配合、協同動作。
第四十條 嚴格按照列車執行圖組織行車,有計劃地安排施工、檢修作業,維護正常列車執行秩序,避免或減少非正常行車。
第四十一條 按照旅客運輸安全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公告禁止攜帶物品種類及數量,加強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執行李物品的安全檢查,強化旅客乘降組織和聯合檢查工作,落實站車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十二條 加強貨物裝載質量源頭控制,完善貨運安全檢測監控技術手段,加強承運貨物的安全檢查,嚴格危險貨物、超限超重貨物運輸管理,制定並落實防止貨物超載、偏載、偏重、集重、墜落、漏洩和火災爆炸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旅客運輸高峰期,以及新圖實施、惡劣天氣等條件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對安全關鍵環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四條 加強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突出抓好“天窗修”制度的落實。嚴把施工方案、施工組織、列車放行等關鍵,強化幹部現場監控,落實施工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和裝置管理單位施工安全監督責任。
第四十五條 堅持全員防洪、全年防洪、科學防洪。汛前應全面排查隱患,確定防洪重點處所,制定完善防洪預案,做好汛前準備工作。汛期加強雨量監測,落實巡檢視守制度,嚴格執行降速執行、扣停列車、封鎖線路、停運列車等災害天氣下的行車安全措施。要加強風雪、雷電、地震等其他自然災害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風險的防範。及時組織災害復舊和病害整治。
第四十六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應制定非正常情況應急處置預案,並負責補充、修訂、稽核、釋出、演練等工作,相關崗位人員應熟知、掌握並嚴格執行。非正常情況應急處置工作應納入常態管理。加強救援基地、救援列車和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先進、實用的救援裝備,配齊、配強救援人員。
事故發生後,必須把人員救治放在第一位,科學組織救援,減少事故損失,防止次生事故。
第四十七條 加強與國家鐵路接軌的專用線、專用鐵路、地方鐵路結合部的安全管理,規範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不符合鐵路相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規定的,不得辦理過軌手續;不符合鐵路運用技術條件的機車車輛禁止過軌上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簽訂委託管理協議時,應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環境保護工作。加強鐵路安全環境方面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嚴格安全防護設施、裝置、警示標誌的設定和日常管理,落實巡線、巡查、巡守制度,強化鐵路線路安全保護範圍內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全面排查、及時發現並制止侵害鐵路生產安全的行為。主動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鐵路行業監管機構,開展綜合治理和行政執法。
第五十條 加強鐵路站區和沿線的治安防控。強化鐵路內部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主動聯絡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門,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深入排查治理鐵路站區和沿線的治安隱患,建立完善反恐防暴防破壞安全防範制度,嚴厲打擊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十一條 加強路外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主動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鐵路行業監管機構,經常性開展保障鐵路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有針對性地對鐵路沿線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鐵路安全普法教育,增強沿線群眾保障鐵路安全的法制觀念和愛路護路的自覺性。
第五十二條 加強道口安全管理。加大道口“平改立”推進力度,逐步減少平面交叉。嚴禁擅自設定或拓寬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按規定設定道口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第五十三條 新建鐵路專案開通運營前,應對相關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規章制度、人員配備及培訓、裝置設施運用及養護維修、路外安全、治安防範、應急預案等運營準備工作進行安全評估。相關單位應做好運營準備工作。
第五十四條 高鐵開通運營後,應確定運營過渡期,建立聯絡協調機制。鐵路局應組織建設、施工、運營單位、裝置生產廠家等相關單位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進行安全包保、應急值守,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暴露出的問題。
第五十五條 高鐵運營應實行相對獨立的專業安全管理,實行裝置週期性綜合檢測檢修和“天窗修”制度。要健全裝置維護管理辦法,完善並充分運用監測監控和防災系統,實施嚴密的封閉措施。
第五十六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要加強結合部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確定牽頭部門和單位,建立並落實聯合檢查、聯合整治、聯絡協調的聯動機制。
第八章 建設安全
第五十七條 鐵路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承擔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積極推行標準化管理,並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設物資、裝置的採購,應當依法招標。
鐵路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裝置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總公司企業標準,滿足設計要求和驗收、運營標準。
鐵路建設工程要按規定合理確定和調整工期。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安全質量責任,認真整改工程安全質量問題。
第六十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應根據運營管理需要,組織裝置管理和運用單位,提前介入設計、建設、施工過程,及時提出相關意見,熟悉裝置功能和效能,做好運營安全管理準備工作。
第六十一條 高速鐵路工程須對全線技術裝置及執行系統進行聯調聯試和執行試驗。總公司應建立完善管理辦法,明確聯調聯試和執行試驗職責、條件、程式,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鐵路局、鐵路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靜態驗收程式和標準,確認聯調聯試條件。鐵路局負責組織實施聯調聯試和執行試驗工作,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六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專案概算。安全設施初驗合格後,裝置設施和技術資料要一併移交鐵路企業。
第六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和總公司有關規定組織工程初步驗收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六十四條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地方有關部門或單位管理、維護,安全責任同時移交。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鐵路建設工程事故及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鐵路建設工程事故,應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總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工程建設中發生質量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還要按規定限制其參加總公司大中型建設專案投標,實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勞動、特種裝置、食品及消防安全
第六十七條 各單位要開展勞動安全宣傳教育,制定和完善勞動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從業人員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勞動安全裝備、防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和評價,落實職業健康體檢、防暑防寒、工傷保險和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第六十八條 各單位必須明確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和機動車輛管理,嚴格鐵路生產經營場所機動車輛管理,嚴格道路交通違法違章行為考核。
第六十九條 各單位必須使用取得生產許可並經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裝置,建立健全特種裝置管理辦法,制定檢查、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按規定進行使用登記,落實安全防護措施,設定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鐵路特種裝置管理、使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責任。
第七十條 從事鐵路運營食品工作的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食品安全關鍵點控制技術,強化食品安全准入和誠信制度管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從業人員衛生培訓和健康體檢,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加強食品運輸汙染控制,組織開展食品質量監測,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七十一條 總公司及所屬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加強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完善消防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加強鐵路車站、客車、人員密集場所以及貨場、油庫、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場所等消防重點單位和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裝置設施材料的防火效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章 綜合保障
第七十二條 各單位要大力推進安全文化建設,不斷強化安全理念培育、制度約束、行為養成和環境營造,切實發揮安全文化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促進職工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章守紀,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規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增強防範安全風險的內在動力。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應予以保證,重點保障安全技術裝備、裝置更新改造、防護裝置設施投入。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對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安全效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置,實行強制淘汰。
各單位要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七十四條 各綜合部門要圍繞安全工作重點,積極做好綜合保障工作。人事部門要把業務素質、安全業績作為有關安全管理人員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和參考依據。勞資和職教部門要加強生產一線人員配備和培訓教育工作。計劃和財務部門要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費用提取。物資生產、監造、採購、使用部門要落實裝置源頭質量控制責任。法律部門要為鐵路安全生產提供法律支援。科技部門要積極為運輸安全提供技術保障。形成與專業管理部門共同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工作機制。
第七十五條 各級組織要圍繞安全生產充分發揮作用,大力培育和踐行“安全優質、興路強國”的新時期鐵路精神,堅持嚴格管理與關愛職工相結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遵章守紀、愛崗敬業宣傳教育;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等群眾性保安全活動,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發揮黨團員模範帶頭作用,調動企業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做好新聞宣傳、輿論引導和信訪穩定工作,形成各級組織圍繞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整體合力。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要記錄在案,落實整改責任,實行閉環管理。對突出問題要開展專項整治,明確整治專案、標準、責任、完成期限和保證措施。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第七十七條 強化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對安全管理薄弱的部門和單位,以及突出的安全問題和隱患,及時進行安全預警;對安全管理問題突出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要進行誡勉談話。必要時,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重點幫促。
第七十八條 各單位要加強事故、故障和安全資訊的管理。及時組織事故、故障調查,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深度分析管理原因,全面查擺教訓,細化防範措施,嚴格責任追究。加強影響高鐵、客車和人身安全等重要安全資訊的追蹤調查和分析,針對現場問題和管理問題明確整改要求。
第七十九條 總公司及所屬單位應制定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監督檢查人員的行為規範、工作標準。充分運用安全監察指令書或安全監察通知書等形式,督促整改安全突出問題。加強安全管理問題的檢查調研,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責令整改,提出改進和加強安全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八十條 總公司對鐵路局、鐵路局對運輸站段的規章制度、人員素質、裝置質量,以及幹部作風、風險管控、應急處置等定期進行安全管理評估評價。
第十二章 考核獎懲
第八十一條 總公司及所屬單位對機關部門及下級單位的考核辦法中,須納入安全業績考核內容。
第八十二條 總公司所屬單位要明確各類違章違紀行為的考核標準,嚴格按標準進行考核。通過現場問題分析追溯管理責任,注重對幹部履職過程的考評。
第八十三條 總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依法制定事故責任追究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明確各類事故責任人員的組織處理、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規定。
第八十四條 對防止事故和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總公司有關部門應制定安全規則,所屬單位應制定實施細則。
總公司其他生產安全管理工作由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