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確定侵權第三人安全保障義務人需承責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 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 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安全保障義務的相關法律知識。

  無法確定侵權第三人 安全保障義務人需承責

  【案情回放】

  被告徐某系字號為金鑽娛樂廳的經營者。2014年2月5日晚,原告喻某與朋友馮某等人在該娛樂廳唱歌時,馮某與第三人發生糾紛。娛樂廳工作人員在糾紛發生過程中報了警,並對糾紛雙方進行了勸阻。但喻某仍在糾紛中被第三人毆打致殘,在醫院住院治療十餘天。事發當日該娛樂廳的監控裝置損壞。喻某認為徐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因監控裝置損壞無法確定侵權第三人,導致喻某無法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徐某作為娛樂廳的經營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7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徐某疏於監控裝置的維護導致監控裝置在事發當日不能正常工作,致使事後不利於公安機關查詢直接侵權人,導致喻某無法向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故徐某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喻某的受傷後果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結合本案實際,確認徐某對喻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在扣除徐某墊付的費用後,法院判決被告徐某賠償原告喻某1萬餘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喻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同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徐某作為娛樂廳的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無法確認第三人的情況下徐某是否應當就喻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責任的範圍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喻某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故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娛樂廳工作人員在糾紛發生時對糾紛雙方進行了勸阻,並及時報了警,徐某作為娛樂廳的管理者,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娛樂廳工作人員在糾紛發生時對糾紛雙方進行了勸阻,但其並未有效防範和阻止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未在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徐某應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的大小取決於直接責任人***即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大小。在無法確定直接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下落不明或其不具備賠償能力時,徐某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若安全保障義務人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則無須承擔侵權責任;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因娛樂廳管理者徐某疏於管理和維護,未能保證監控裝置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違反了法定義務,且其未能有效防範和制止第三人對喻某的侵害,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無法確認第三人,受害人喻某在無法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可向徐某請求賠償,但徐某的賠償責任是相應的、補充性的,徐某隻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和行為原因力相適應的有限賠償責任。

  【法官迴應】

  無法確定直接責任人時,安全保障義務人只承擔有限補充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主要包括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其負有創造安全活動環境,消除或防範不安全因素,保障具有一定關係的當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在第三人侵權行為介入的情況下,若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第三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時,受害人可以向安全保障義務人請求賠償,但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其只承擔與其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相適應的有限補充責任,而非第三人所不能承擔或不足承擔所餘下的“全部”賠償責任。

  1.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公安部《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出***、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裝置,並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裝置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不得中斷。本案中,儘管娛樂廳的工作人員在糾紛發生時對雙方進行了勸阻並報警,但娛樂廳未能保障監控裝置在事發時正常執行,違反了法定義務,雖然該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與喻某受傷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但增加了公安機關查詢直接責任人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直接責任人的確定。

  且在本案中,事發場所屬於被告徐某的管理和控制範圍,雖然娛樂廳工作人員對雙方進行了勸阻並報警,但是未能有效預防或阻止侵害後果的發生和擴大,徐某作為娛樂廳的經營者,其未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娛樂廳工作人員所採取的保障和防範措施可作為判斷安全保障義務人過錯程度大小的依據。

  2.安全保障義務人屬於間接侵權人,其承擔的責任位於第二順位

  在存在第三人加害行為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與加害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基於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疏於採取措施預防危險發生、消除和控制危險、防止損害後果擴大等。而第三人則是因為其實施了加害行為,該加害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義務人與第三人均違反了法定義務,其侵權行為產生了競合,應各自對受害人負擔相應的給付義務。因第三人直接對受害人實施了積極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故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為第一順位責任。而安全保障義務人一般只是因為消極不作為,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客觀上為直接侵權第三人實施加害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條件,間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權利。

  因此,安全保障義務人屬於間接侵權人,其承擔的責任具有一定的從屬性,應為第二順位責任。即在第三人明確的情況下,受害人不能僅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其只能先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在第三人不明確或不能承擔完全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才能請求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補充責任應與其過錯程度和行為原因力相適應

  根據補充責任人應承擔責任的範圍劃分,補充責任可分為完全的補充責任和有限的補充責任。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當直接責任人不能承擔或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前者中的補充責任人應當就全部賠償義務或不足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有財產的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時監護人所承擔的責任;後者中的補充責任人只承擔與其過錯程度或行為原因力相適應的有限責任。本案中,第三人的直接侵權責任與徐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產生競合,受害人喻某本應首先要求第三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第三人承擔了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則安全保障義務人徐某的賠償責任歸於消滅或在相應的賠償範圍內免除責任。

  但在本案第三人無法確定而無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徐某隻在其能夠防範、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為以及採取措施防止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合理範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程度和行為原因力相適應的有限補充責任。若不考慮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程度、行為原因力等因素,無論是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在第三人下落不明、無賠償能力時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還是要求其在相應的補充責任範圍外承擔責任,都會不合理的加重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負擔,不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