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版減持新規解讀

  為保障大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減持規定除了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定減持比例外,還對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的相關文章,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啟發。

  :減持新規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文簡稱《減持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業內專家認為,《減持規定》顯示了監管部門希望市場穩定有序發展的願望,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緩解二級市場面臨的直接衝擊,長遠看也有利於大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利益。

  《減持規定》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

  去年市場大幅下跌期間,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文要求: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

  面臨2016年1月8日“禁減令”的解除,預期賣空壓力受到市場廣泛關注。因此,證監會7日釋出《減持規定》,對大股東“禁減令”之後的減持新規予以明確。

  南京證券副總裁黃錫成認為,《減持規定》的釋出不僅顯示了監管部門希望市場穩定有序發展的願望,客觀上對緩解市場的恐慌情緒起到了正面作用。中國股市大部分由中小投資者構成,甚至一些機構,都會有一定從眾心理,新規有利於穩定投資者情緒。資本市場的發展需要各方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和持續發展不光有利於二級市場投資者,從長遠看也有利於大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利益。

  漢威電子***20.270, -0.23, -1.12%***董事長任紅軍表示,該政策的出臺,長期對穩定資本市場、幫助股市長期發展有好處,短期有望幫助股民擺脫對“減持潮”的恐懼,重塑投資者信心。

  承諾到期並不等於“減持潮”出現

  “承諾到期與出現減持潮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黃錫成指出,“‘18號文’到期不代表大股東就一定會減持,減持也並不一定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

  資料顯示,截至2015年7月,創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累計減持股數僅佔創業板總股本的3.51%,有123家控股股東尚未減持任何股份。截至2015年12月,創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累計減持金額佔創業板流通市值的3.06%。

  在去年市場大幅波動期間,多家創業板公司控股股東和董監高積極增持,樹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增強了市場信心。

  截至2015年7月7日,有323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和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了股份增持,其中42家公司的控股股東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了股份增持,共增持13.51億元; 322家公司的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不含股權激勵***共增持28.61億元,均通過大宗交易或競價交易的方式增持。

  “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者高管如果對公司的長期發展有信心,是不會急於在解禁後減持的。對漢威電子來說,控股股東對公司長期發展有信心,因此短期並沒有大量減持計劃。” 漢威電子董事長任紅軍表示。

  任紅軍還認為,對於對公司未來長期發展有信心的大股東和董監高來說,主要是以長期持股為主,來幫助公司的創新發展和長遠發展,減持比例不會很大。因此,實質上需要減持的大股東並沒有預期中那麼多,但政策的出臺有助於幫助股民更理性地看待解禁期的來臨。

  緩解二級市場面臨的直接衝擊

  此次《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減持股份受以下兩點約束: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按照這個規定,自1月9日新規正式實施後,首單大股東減持行為應該發生在2月後。

  黃錫成指出,當減持的時間、比例都作出了嚴格要求時,能夠很好地緩解這種不確定性帶來的恐慌。

  同時,為保障大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減持規定除了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定減持比例外,還對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主任徐經長表示,作為市場參與方,必然要受到市場的法律規範和行為準則的約束。中國資本市場發展時間短,有一些不同於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的特點,整個制度的完善更是循序漸進的過程,不能因為新規對大股東的一些約束就把它看成“緊箍咒”。

  :深交所新規強化創業板減持資訊披露

  首批創業板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即將在10月底解禁,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出臺新規,強化減持資訊披露,對實際控制人減持進行約束。

  日前,深交所釋出《創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8號》,對大股東大宗減持須提前2個交易日預告進行了明確,同時針對業績變臉、出現虧損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下合稱“實際控制人”***存在嚴重不規範行為的創業板上市公司,也要求其實際控制人在證券交易系統首次減持時提前2個交易日預告。

  深交所此前釋出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規定,如果預計未來六個月內出售股份可能大於等於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出售後導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於50%或30%的、出售後導致其與第二大股東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額少於5%的,實際控制人都必須在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第18號備忘錄”明確了提前披露的具體時點,規定實際控制人應該在出售行為2個交易日前刊登股份減持計劃公告。如果實際控制人未按照規定刊登股份減持計劃公告的,任意連續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5%。同時,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減持計劃實施完成或者六個月期限屆滿後擬繼續出售股份的,應當予以重新計算。

  作為上市公司中的新生力量,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業績持續性和規範運作受到市場更多的期許與關注,特別是一些公司上市以後業績大幅變臉,給中小投資者帶來不小的損失。

  因此,“第18號備忘錄”規定,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深交所公開譴責或者二次以上通報批評處分的實際控制人,擬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樣應當在首次出售2個交易日前披露股份減持計劃公告。

  “第18號備忘錄”規定,凡是減持前一個會計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淨利潤為負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以及減持當年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已披露的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顯示上市公司的淨利潤為負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實際控制人擬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也應當在首次出售股份2個交易日前刊登股份減持計劃公告。

  根據第18號備忘錄,減持計劃公告應當包括減持目的及計劃、減持期間、數量和比例、減持方式、如果有擬減持的價格區間,也應該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