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記憶技巧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關制度的發生、發展、演變及其規律的科學。狹義的法律史僅著重於法律本身的演進,而廣義的法制史所包含的範圍較廣,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關制度以及法律實行的情況外,還包括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法制史記憶技巧。
通常將法律史等同於法制史,但現今中國的法學學科劃分認為,法律史大於法制史,而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國內的碩士點一般是 法律史而不是法制史。
20世紀90年代之前,國內碩士點通常是法制史的學科點,但是隨著世紀末和新世紀的到來。各大重點高校和五大政法院校***現為四個***都認識到這個問題,所以紛紛將碩士點改為法律史,方向包括 中國法制史、 外國法制史***主要是西方法制史***、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思想史***與法理學交叉***等等。
但是,在本科的教學中,依舊是分成 中國法制史和 外國法制史;而不稱為法律史。
西周 |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 | 德 | 敬天、敬祖、保民 |
明德慎罰 | 實施德教,用刑寬緩 | |
出禮入刑的禮刑關係 | 親親 | 要求在家庭的範圍內,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 ,以疏壓親。 |
尊尊 | 要在社會範圍內,尊敬應當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應恪守名分。 | |
五禮 | 吉禮、凶禮、軍禮、賓禮、嘉禮 | |
禮與刑的關係 | 出禮入刑、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
買賣契約 | 質 | 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 |
劑 | 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 | |
借貸契約 | 傅 | 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 |
別 | 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後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 |
婚姻 | 三大原則 |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
六禮 | 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 |
七出 | 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 | |
三不去 | 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 |
繼承 | 嫡長子繼承製 | 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
鑄刑書 | 公元前536年 | 鄭國子產,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的活動。 |
竹刑 | 公元前530年 | 鄭國鄧析 |
鑄刑鼎 | 公元前513年 | 晉國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佈成文法的活動。 |
法經 | 地位 | 魏國李悝,法經是中國歷史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 |
內容 | 法經共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雜法中規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 |
特徵 | 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並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 | |
商鞅變法 | 主要內容 | 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運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法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 |
訴訟制度 | 訟 | 審理民事案件為聽訟。 |
獄 | 審理刑事案件為斷獄 | |
五聽 | 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 |
五過 | 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 |
三刺 | 群臣討論、交官吏們討論、交所有國人討論 | |
秦 | ||
罪名 | 危害皇權罪侵犯財產和人身罪瀆職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 | |
刑罰 | 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經濟刑、株連刑 | |
刑罰適用原則 | 刑事責任能力,秦以身高確定是否成年,大約六尺五寸為成年身高。區分故意與過失的原則盜竊按贓值定罪的原則共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外罰的原則累犯加重處罰的原則教唆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自首減輕處罰的原則誣告反坐原則 | |
公室告非公室告 | 官府必須受理官府不受理 | |
漢代 | ||
文景帝廢肉刑 | 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 |
漢律的儒家化 | 上請恤刑親親得相首匿 | |
春秋決獄 | 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則來審案。 | |
秋冬行刑 | ||
魏晉 | ||
法典結構與法律形式的變化 | 魏律曹魏律 | 將法經中的具法改為刑名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使中國封建法典在系統和科學上進了一大步。 |
晉律泰始律 | 在刑名律後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同時對刑律分則部分重新編排,向刑寬、禁簡的方向進了一大步。張斐、杜預為之作注。 | |
北魏律 | 官當的出現 | |
北齊律 | 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先啟後的作用,對封建後世的立法影響深遠。 | |
法律形式變化 | 律、令、科、比、格、式 | |
法典內容變化 | 八議 | 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
官當 | 允許官吏以官職折抵徒刑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 | |
重罪十條 | 北齊律中首次規定。反逆、大逆、判、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 |
刑罰改革 | 規定絞、斬等死刑制度。規定流刑。把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貸措施。規定鞭刑、杖刑。廢除宮刑。 | |
準五服制罪 | 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 |
死刑復奏制度 | ||
唐代 | ||
武德律 | 唐代首部法典 | |
貞觀律 | 增設加役流,縮小連坐處死的範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等原則與制度。基本上確定了唐律主要內容和風格,對後來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深遠的影響。 | |
永徽律疏唐律疏議 | 永徽律疏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儲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 |
十惡 | 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 |
六殺 | 謀殺、故殺、鬥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 |
六贓 | 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 | |
保辜 | 指對傷人罪的後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 |
五刑 |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 |
唐律刑罰原則 | 區分公私罪的原則自首原則類推原則化外人原則 | |
唐律特點 | 禮法合一的特點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的特點立法技術完善的特點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誌。 | |
宋 | ||
宋刑統 | 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 | |
宋刑統特點 | 與永徽律疏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刪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對個別字也有改動。 | |
編敕 | 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 | |
刑罰變化 | 折杖法、配役、凌遲(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 |
契約 | 買賣契約(絕賣、活賣、賒賣)租賃契約租佃契約典賣契約借貸契約(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出舉) | |
婚姻 | 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並不禁止。 | |
戶絕與繼承 | 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財產權。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絕戶指家無男子承繼。 | |
元代 | ||
四等人 | 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 |
明朝 | ||
大明律 | 七篇,名例、吏、戶、禮、兵、刑、工 | |
明大誥 | 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 |
清朝 | ||
大清律例 | 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 |
例 |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條例、則例、事例、成例 | |
明清會典 | <大明會典>、<大清會典>,行政法 | |
清末 | ||
預備立憲 | ||
欽定憲法大綱 | 1908年8月,憲政編查館。性質: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檔案。內容:分君上大權與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特點:皇帝專權,人民無權實質:給封建君主專制披上“憲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 | |
十九信條 | 1911年,資政院(中央諮詢機構)。內容:形式上被迫縮小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隻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 |
大清現行刑律 |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為“刑律”,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名條按性質分30門,對屬於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法(凌遲),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國交罪)。 | |
大清新刑律 | 1911年1月25日,公佈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篇。拋棄了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採用罪刑法定原則和緩刑制度。 | |
大清商律草案 | 1904年1月,<欽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 |
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 | |
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 | 六編,仿德國訴訟法而成。 | |
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 四編,仿德國訴訟法而成。 | |
大理院編制法 | 1906年制定關於大理寺和京師審判組織的單行法規。 | |
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 1907年頒行的關於審級、管轄、審判制度等訴訟體制和規則的一部過渡性法。 | |
法院編制法 | 1910年仿效日本製定的關於法院組織的法規,吸收了公開審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則,但並未真正實施。 | |
清末司法體制變化 | 改刑部為法部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實行四級三審制領事裁判權、觀審、會審公廨 | |
民國時期 |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1912年3月11日公佈的一部重要的憲法檔案,是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檔案。臨時憲法的性質 1)以孫中山民權主義學說為指導思想。 2)確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 3)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組織原則。 4)體現了資產階級憲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人民享有人身、財產、居住 、信教等項自由和選舉、被選舉、考試、請願、訴訟等權利。 5)確保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範 1)在國家政權體制上,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 2)在權力關係規定上,擴大參議院的權力。 3)在程式性條款上,規定特別修改程式以制約袁世凱。意義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檔案。 | |
天壇憲草 | 1913年,北洋政府時期第一部憲法草案。採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確認民主共和制度。 | |
袁記約法 | 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與<臨時約法>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是軍閥專制全面確定的標誌。 | |
中華民國憲法 | 1923年,北洋政府,中國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特點:企圖掩蓋軍閥專制的本質;為平均大小各派軍閥的關係,鞏固中央大權,對國權和地方制度作了專門規定。 | |
中華民國憲法(1947) | 南京國民政府特點: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實質上的個人獨裁;政權體制不倫不類。 羅列人民各項民主自由權利,比以往任何憲法性檔案都充分。但又加以否定。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名,行保護封建剝削,加強官僚壟斷經濟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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