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相矛盾嗎

  人身保險理賠是指應投保方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人以法律規定和人身保險合同為依據,稽核認定保險責任並進行保險金給付的行為,人身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相矛盾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

  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可並行

  案情

  覃林和趙凱均是某小學六年級學生。2004年9月覃林之父覃某為覃林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學生平安險,保險金額最高為30000元,期限為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

  2005年3月27日放學後,覃林和趙凱等同學在學校操場上踢足球,覃林一腳踢飛足球,射在趙凱臉上,使其受傷跌倒。在老師的幫助下,趙凱被及時送到醫院就診,診斷為“腦外傷,中度異常”。

  自當天至4月16日,趙凱在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共計12340餘元。出院後,趙某向人壽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調查後,向趙某支付了保險金9000元。隨後,趙某找到覃林的法定代理人覃某,要求覃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萬餘元。

  兩家協商未成,趙某即以趙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覃林其法定代理人覃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覃某對覃林踢足球致傷趙凱無異議,但得知人壽保險公司已向趙家支付了保險金後,認為趙家的損失已得到了補償,自己僅應賠償不足的部分。


  法院審理:

  覃林與同學踢足球時造成了趙凱人身損害,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由於人身損害賠償和人身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補充,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援。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覃某向趙凱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4000餘元。

  法院說法

  本案的焦點在於:受害人作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能否既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又向侵權行為責任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一、侵權法律關係和人身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第一個法律關係是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因違法行為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物質性人格權,造成了受害人身體的損傷或生命的喪失,侵害人應當依法承擔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財產損失的侵權民事責任。

  第二個法律關係是因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人身保險合同關係。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廢、疾病為保險事故的保險。當被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因意外事故、意外災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險期滿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

  因此,人身保險不僅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還是一種半強制性的儲蓄,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保險人最終都將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而且,人身保險不存在重複保險問題,投保人無論向多少人投保,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後均可同時按約取得保險金。

  二、兩種法律關係性質不同,不能相互取代、相互補充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可以看出,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並不因受害人獲得保險金而予以減少或免除。

  因為這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法律關係。在人身損害賠償中,民法保護的客體是公民享有的物質性人格權,侵害人賠償的不是人身損害或死亡這一損害事實的本身,而是這種損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當事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係,受害人向侵權人索賠損失的事實根據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而在人身保險中,當事人之間是合同關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取保險金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事實依據是雙方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而且保險事故已經發生。

  其次,人身保險的性質、特徵決定了其不適用補償原則。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補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

  實行補償原則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得到額外的利益,以致不合理地擴大保險人的責任,防止誘發人為危險,這是財產保險特有的原則。

  如果在人身保險中適用補償原則,不僅在理論上不能說通,而且,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獲取保險金後,加害人不賠償或不全額賠償,客觀上等於助長了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其危害社會的後果是可以想象的。相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此種情況中被保險人的請求賠償權。

  《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綜上,在本案中,覃林的法定代理人向趙凱賠償是基於其侵權行為,而趙凱獲取保險金是由於其法定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二者基於不同的法律事實,不可混為一談。趙凱在獲取保險金後,仍可基於侵權關係依法向覃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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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險理賠的功能

  人身保險的理賠工作從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損失通知時開始,經過現場查勘,責任審定、賠款計算,保險金給付等主要過程來完成,是一項比較複雜而又繁重的工作。人身保險理賠的功能表現在三個方面:

  1.實現保障功能

  人身保險本身的內涵決定了購買人身保險,對個人和家庭來說,目的是為了尋求未來的保障;對企業來說,目的是穩定企業的經營,而理賠是實現人壽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的最終體現。

  2.規範經營行為

  保險理賠是對承保、保全風險控制的監督和檢驗,行使著“內部審計”的工作職責。通過理賠可以發現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有利於規範保險公司的業務行為,為業務核保和風險管理提供依據,減少和杜絕不規範業務和高風險業務,提高保險公司整體風險控制水平,促進保險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3.樹立保險公司品牌

  商業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和聲譽,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良好、及時、合理的理賠服務品質來樹立和維持的。因為高品質的理賠服務最能反映保險公司對客戶的尊重,每一件滿意的理賠案件都是推動人身保險展業的最好廣告。

  4。防範保險欺詐和騙賠

  保險理賠是以事實為依據,以保險責任為準繩,既要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又要通過保險理賠防範保險欺詐,避免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尤其在團體保險理賠時最容易出現利用團體的社會影響進行騙賠或者強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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