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仲裁員的法定原則有哪些
1994年《仲裁法》第13條是這樣規定仲裁員的資格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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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
仲裁員均是仲裁委員會從資深的經濟、法律專業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員具備良好的道德素質;但由於仲裁員的職業不同,其熟悉的專業知識也不同。選擇熟悉專業知識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關專業的案件,更能迅速準確地抓住爭議的焦點,分清是非責任,提出解決爭議的最佳方案,從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質量。如果,當事人選擇專業知識不熟悉的仲裁員,比如選擇建築方面的仲裁員來審理金融案件,即使這位仲裁員很想把這個案件審理好,但由於缺乏專業知識也往往難以勝任。一旦當事人做出選擇某個仲裁員的書面意思表示後,若沒有仲裁員應當迴避的充分理由,這種選擇是不能更改的,因此,雙方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員時應十分慎重。
2、避免選擇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仲裁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由於對方當事人享有對符合法律規定迴避事由的仲裁員申請回避的權利,若由於對方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使整個仲裁程式中止,則將延長仲裁的時間,對雙方均有害無益。
3、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擇仲裁員。
各仲裁機構均制訂有各自的仲裁規則,仲裁規則對選定仲裁員的時間均有限制。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後,會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出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雙方當事人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仲裁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有效期內選定仲裁員,仲裁機構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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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1、接受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2、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進行調閱檔案、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查、技術鑑定等與事實有關的調查;
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4、對正義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5、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
6、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7、案件處理終結時,填報《結案審批表》;
8、及時做好 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9、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10、對案件涉及的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條件
仲裁案件的審理人員。仲裁員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應具備一定的學歷、資歷和專業能力。
3.仲裁員必須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
4.必須由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5.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從該條可以看出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資格條件要求過高,而且該條關於仲裁員的專業資格的規定也過於強調法律專業,對其它專業有所忽略。仲裁是可以用在每一個行業的一種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畢竟讓專家或行內人士來做仲裁員才是仲裁的一個主要優點,法律不應該把仲裁員的資格只限定在一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