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全文
7月14日,國家食藥監總局釋出《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實行網路食品安全抽檢制度,食藥監總局將提出“神祕買家”的監管措施。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內容,歡迎閱讀。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2016年07月14日 釋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7號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已於2016年3月1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畢井泉
2016年7月13日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四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路食品安全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相關資料和資訊。
第六條 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網路食品安全義務
第八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訊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訊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資訊。
備案資訊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九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資料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資料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十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臺上公開。
第十一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新增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000061,股吧***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新增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等資訊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資訊。
第十三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儲存食品交易資訊,儲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定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資訊進行檢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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