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解讀
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頒佈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16年10月1日施行。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經濟的迅猛發展,網路食品安全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來越成為食品安全監管關注的焦點。一是參與網路食品經營的主體越來越多。同一個主體,同時開展線下和線上交易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趨勢越來越明顯。二是網路食品經營法律關係相對複雜,涉及資訊釋出、第三方平臺、線上線下結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三是網路食品經營監管難度更大。由於網路食品經營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特點,對行政管轄、案件調查、證據固定、處罰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帶來很大挑戰。針對上述趨勢,制訂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辦法,非常必要。據此,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順應網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該《辦法》。《辦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網路食品安全義務、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二、《辦法》的調整範圍有哪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三、《辦法》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規定了哪些主要義務?
一是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義務。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專案範圍從事食品經營。二是網路食品經營過程中相關義務。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資訊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不一致;2.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資訊與註冊或者備案資訊不一致;3.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資訊中予以說明和提示等。三是公示相關資訊。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資訊。相關資訊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入網交易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結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資料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四是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五是明確網路食品經營過程中的貯存、運輸要求。網路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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