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了什麼內容

  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式,制定或者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活動。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立法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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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授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目前,在全國282個設區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有49個,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共計233個。初次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擬賦予282個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修改後的立法法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明確地方立法權的邊界,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這一修改意味著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實現擴圍。

  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修改後的立法法將“稅收”專設一項作為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這意味著今後政府收什麼稅,向誰收,收多少,怎麼收等問題,都要通過人大立法決定。

  三、規範部門規章許可權

  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四、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綜合性、全域性性、基礎性等事項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五、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修改後的立法法將提高立法質量明確為立法的一項基本要求;規定建立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制度;健全審議和表決機制。

  六、加強備案審查

  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可以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並可以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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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的現代機制

  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都是掌握在議會,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相同。三權分立的國家,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議會除了具有立法權外,通常都具有運用稅款的權力。兩院制的議會制度國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賦稅權,能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的方式控制稅款的運用。

  在美國,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分離,互不干涉,互相牽制,各自單獨選舉。行政權首腦 - 總統對立法有部分否決權,但如果經議會2/3多數通過,總統無權干涉。經常有總統的反對派掌握議會多數的情況。

  在日本,議會多數黨首自動接管行政權,擔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錯誤,大家一起下臺。

  荷蘭女王不僅是禮儀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權。

  芬蘭總統不僅是行政機構首腦,也掌握部分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構,而且是最高權力機構,掌握任命行政長官- 和司法長官的權力,但不單獨掌握全部立法權,行政機構 - 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權,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單獨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

  院制

  現時大部份國家的議會都可分為兩院制或一院制兩種。兩院制的來源通常有兩種:英國式或美國式。英國式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下議院以互相制衡。美國式是源於合併成美國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一院制的好處則是簡單,實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