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表見代理的相關法律知識。

  表見代理的含義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於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所以,表見代理髮生有權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為人負代理行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長期委任乙為總代理與丙公司交易,後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卻未通知丙,乙此後再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此即為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即為表見代理髮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據。

  表見代理,按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未予授權之表見代理、超越許可權之表見代理和代理權終止之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含義

  ***二***表見代理之法律要件

  表見代理要發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須有三方當事人、代理為合法行為等等。這裡主要說明作為表見代理的特別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以本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因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縱有為本人計算的意思,只能適用無因管理或隱名代理的規定,表見代理只是適用於顯名代理。

  2.行為人無代理權。表見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行為人若有代理權,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即使代理權有瑕疵,也只能適用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與表見代理無涉。

  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這一點是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見代理之所以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謂“信其有代理權”,是本人有作為或者不作為實施某種表示,是相對人根據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交付印章於行為人保管,或把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為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根據行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實,即可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民事抗辯權4.須相對人為善意。即相對人在與行為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時,並不知其無代理權,且無從得知。如果相對人有過錯,則不能適用表見代理;若相對人有惡意,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還要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按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的規定,由行為人與相對人對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表見代理之效果

  1.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即因行為人之行為,在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本人不得行使無權代理之撤銷權和其他抗辯權,對行為人表見代理的效果按有權代理承受。

  2.相對人有撤銷權。表見代理旨在保護相對人利益,相對人對於表見代理應享有選擇權。即可以按狹義無權代理,享有撤銷權;亦可按表見代理,接受與本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本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民法理論界對錶見代理的研究一直集中在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上,而且爭議較大,如本人過錯是否為其必要的構成要件,相對人能否行使撤銷權等。而在司法實踐中,爭論的是表見代理和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而且舉證責任的承擔也直接影響對無權代理性質的認定。同時,對錶見代理要件的爭論也出現概念上的模糊,如將行為有效性作為其要件,實質上是將表見代理獨立出代理的系統範疇,不能達成統一的結論。儘管也有學者將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進行了比較,但都不是全面的。筆者認為,對錶見代理法律概念和制度的研究應該建立在與狹義無權代理進行系統全面比較的基礎上,以無權代理和狹義無權代理為參照,揭示表見代理的核心概念和基本性質,從而分析其構成要件和法律關係,為法律實踐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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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見代理的產生後果

  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對方的方式作出。本條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撤銷權。

  而《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情況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是這種情況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與第48條的規定中的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其根本區別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本無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2. 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後,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後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一樣,即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前面所舉的構件廠從水泥廠購買水泥的例子,雖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許可權,簽訂了一份數量和付款方式都與被代理人真實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見代理成立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須接受這一事實,承擔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該構件廠一方不得以業務員越權代理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

  3. 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託關係、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賠償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

  4.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依法賠償。同時,並非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都必然對被代理人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使被代理人從中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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