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有哪幾個常見方式

  企業併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併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企業併購的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併購的常見方式

  一、整體收購目標公司

  整體收購目標公司的具體做法與後果是收購方吞併目標公司的全部,在併購行為完結時,目標公司不復單獨存在而成為兼併方的一部分。兼併方在接受目標公司時,同時也將目標公司的全部包括資產***有形與無形***、債權債務、職工人員等都接收過來,然後按照自己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管理經營。

  在這種形式下,併購方特別需要關注目標公司的負債情況,包括未列債務與或有債務,並就有關債務承擔做出明確而具體的安排。因為目標公司一旦移交給併購方,這些債務就會成為併購方的債務,由收購方承擔。如若事先不清,事後被證明是有一大筆債務要由兼併方承擔,那兼併方就會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得不償失。


  二、收購目標公司資產

  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指只獲取目標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資產。資產除有形資產即不動產、現金、機械裝置、原材料、生產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無形資產例如商譽、專利、許可、商號、商標、智慧財產權、商業祕密、機密資訊、加工工藝、技術、訣竅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業經營所需的一切許可、批准、同意、授權等。

  經由收購目標公司資產形式收購後,目標公司可以繼續續存下去,經營下去,也可以在其認為缺少必要的資產並了結了企業的債權債務而不必或不能繼續經營下去時,即刻解散。無論目標公司是繼續存續還是隨後解散,都對收購方無任何影響,除非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是以承擔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債務為代價。

  在這種形式下,收購方不必擔心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會對收購方帶來什麼影響,因為依這種形式併購方取得的只是目標公司的一些物,物本身只不會承擔什麼債權債務的。但是併購方需注意所收購的物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如有,就需由目標公司先將抵押或出售限制的問題解決了,再進行併購事宜。

  三、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

  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股票或股份是現今發生最多的一種公司併購形式。在這種形式下,收購方經由協議或強行收購的方式發出收購要約,取得目標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標公司照常存續下去,債權債務也不易手,但其股東人員、持股比例卻發生了變化,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發生了變化和轉移,因之而起的則是經營目標、經營管理人員、經營方式、經營作風等均可能發生變化。

  收購目標公司的股票的結果是收購方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股權,成為目標公司的大股東,兵不血刃,和平演變,直接操縱,控制目標公司。上述幾種方式,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來比較,各有利弊。

  如果經評估,併購一個目標公司在法律上無障礙或無嚴重障礙,從而使此項併購可以進行,律師就要分析各種併購形式對併購方的利弊或或產生的法律責任。幫助當事人確定一最佳併購形式,把法律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並取得包括稅收等平衡的利益。這裡,合理避稅的安排也是極為重要的。

  相關閱讀:

  企業併購的併購方案

  方法

  公司併購的方法:

  ***1***公司併購辦理時用現金或證券購買其他公司的資產;

  ***2***公司併購辦理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3***對其他公司併購公司股東發行新股票以換取其所持有的股權,從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資產和負債。”

  條件

  公司併購包括以下主要條件:

  ***1***公司併購當事人的地位協議,包括名稱***姓名***,住所,姓名,職務,國籍的法律代表等;

  ***2***公司併購購買或認購股份和股本提高價格;

  ***3***實施的效能模式的協議期限;

  ***4***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事方;

  ***5***違約責任,解決爭端;

  ***6***在簽署協議的時間和地點。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