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情形
勞動法從其產生時起便肩負起保護勞動者利益和對社會利益關係進行調節的使命。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可以訂立、應當訂立和視為訂立三種情形。
一、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十加十”***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針對上述三種情形,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動權在勞動者一方,即上述情形出現後,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那麼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則不得拒絕,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同時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該條款中第三種情形中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各地區的理解和適用是有所不同的。在上海是在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勞動合同後,在第三次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第三次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該條款;而在北京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過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對於第三次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否,用人單位已經沒有選擇權。其他各省也有所區別,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適用該條款前要先了解當地的具體規定,再行判斷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沒有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那麼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年開始,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具備第二項中的任何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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