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刑事案件要第一時間委託律師

  很多人在案件已經進入偵查階段才會想起找律師,也彷彿律師只有在這種時候才能發揮作用。其實這樣做不僅浪費時間,還浪費了案件給予犯罪嫌疑人洗清冤屈的機會。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關於刑事案件第一時間需要委託律師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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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律師通過正常法律途徑瞭解到的案件情況,當事人卻花了高昂代價。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被拘留或逮捕***就可以聘請律師。律師在取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委託後可第一時間到其被羈押的看守所會見,同時可與偵查機關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進行溝通了解案情,辦案人員有義務配合律師工作。

  很多當事人四處找人活動,花了巨資最終也只瞭解到部分案情,甚至有的當事人連最基本的案情都不太清楚,全憑自己對案件的猜測。犯罪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裡需要填加衣服的、被刑訊逼供的、被打罵的以及其他情形受到侵害的,其親屬根據都不得而知。

  二、第一時間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幫助對案件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首先會告知其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權利,幫助犯罪嫌疑人客觀分析案件,指導其在偵查機關訊問時該如何準確明瞭的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多數的犯罪嫌疑人對偵查機關作出的訊問筆錄在不閱讀或草草看過之後即簽字認可,結果在法院審判決階段對其造成不利。犯罪嫌疑人不能把握案件重點,以至於對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實沒有進行陳述記錄在案,對利於自己的重要事實被忽略。還有的被逼供、誘供等等做出對自己不利而且不符合事實的供述……

  三、找人擺事兒,受騙上當。

  社會上一些不法份子抓住犯罪嫌疑人家屬急於瞭解案情解決案件這一想法,為當事人擺事進行哄騙。當事人少則被騙幾千幾萬多則幾十萬,而當事人為了息事寧人在明知受騙後也不願聲張。

  四、法律意識淡漠,只相信“人情擺事”。

  案件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近況等,律師通過正常法律途徑即可瞭解,而當事人花上萬元或更多。港臺歐美劇中律師神采奕奕地在法庭上辯論,以至於絕大多數人認為律師的工作就是法庭上的辯論,這種片面的認知,造成當事人不願第一時間找律師,即使找到律師也只是簡單進行諮詢,很多當事人認為上萬元的律師費用太貴也不值,找人擺事花個幾萬或幾十萬毫不計較,可最終法院還是依據相關事實等裁判案件。更有的當事人,花了錢最終卻連案件的進展和基本案情都不得而知。

  這種種情形反映了人們法律意識淡漠,只信人情不信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而在發達國家,哪怕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小問題,他們第一時間並不是找親朋好友,而是聘請律師來維持自身權益。

  五、只有律師有權從案件開始的偵查階段至法院判決前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

  一件刑事案件共分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在偵查階段,只有辦理案件的偵查人員能夠見到犯罪嫌疑人並提審;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案件移交到了檢察院***偵查人員不得再提審犯罪嫌疑人,而只能由主辦案件的兩名檢察人員提審;案件到了人民法院審判階段一般主審案件的法官並不會提審犯罪嫌疑人,但如果有需要提審也只是兩名法官,其他之前的公安、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再對其進行提審。

  如果當事人在第一時間便聘請了律師,辦理案件的律師可在這三個階段直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均可以隨時會見。

  中國百姓什麼時候都做到“遇到法律問題第一時間找律師進行專業上的幫助,願意出錢聘請律師維護自己利益”的時候,對於一個法治文明的社會我們才能再上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