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與調整物件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以及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缺陷產品所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一、產品質量法的調整物件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係和產品質量責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廣義的產品質量法包括所有調整產品質量及產品責任關係的法律、法規。我們通常所說的產品質量法是指狹義的產品質量法,即1993年2月22日頒佈、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該法於2000年7月8日修訂。

  在我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包括外國人***均必須遵守產品質量法。具體來說,產品質量法調整的法律關係包括三方面:

  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係,即各級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行使行政懲罰權時與市場經營主體所發生的法律關係。

  2、產品質量責任關係,即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包括因產品缺陷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在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之間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3、產品質量檢驗、認證關係,即因中介服務所產生的中介機構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因產品質量檢驗和認證不實損害消費者利益而產生的法律關係。

  二、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

  產品質量法第1條明確指出該法的立法目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

  1、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為了全社會的利益,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是政府的責任。運用法律手段,規範產品質量,是現代社會的要求。產品質量法為此作了不懈努力,尤其是修改後的產品質量法,增加了1倍的條款強化政府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權。

  2、明確產品質量責任。要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必須明確研製、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對產品質量所擔負的責任;對產品質量進行管理監督,則必須分清政府有關部門、質量檢驗中介機構及各個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法對各種主體的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的劃分。

  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消費、再生產的良性迴圈,保障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產品質量法通過建立質量監督、質量檢驗、產品質量責任分配、違法制裁等規則,較好地體現了這一目的。

  相關閱讀:

  產品質量標準的種類

  產品質量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三級***以下簡稱國標、部標和廠標***。部標、廠標不得與國標相牴觸;廠標不得與部標相牴觸;凡沒有國標、部標的產品,都應制訂廠標。為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企業可制訂比國標、部標更先進的產品質量標準。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對產品質量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據以作為驗收的標準。如合同中未規定質量標準,則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這裡的通常標準,是指社會上同類產品的中等質量標準或該種產品應當具備的效能為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檢驗

  第一條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入庫。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應當儘可能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二條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儲存樣品。制定並嚴格執行樣品管理程式檔案,詳細記錄檢驗過程中的樣品傳遞情況。

  第三條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機構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並將有關情況上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四條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並留存備查;不得隨意塗改,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和報告簽發人共同確認。

  第五條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檢驗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規程,並保證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規程。

  第六條

  除第二十八條所列情況外,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抽查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資料準確、結論明確。檢驗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偽造檢驗報告或者其資料、結果。

  第七條

  檢驗工作結束後,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國家監督抽查同時抄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八條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後及時退還被抽查企業。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後退還被抽查企業。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被抽查企業提出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