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幼兒接送車的管理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人類的整體與生存環境資源的和諧相處,互相不傷害,不存在危險、危害的隱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安全是在人類生產過程中,將系統的執行狀態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環境可能產生的損害控制在人類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狀態。

  近年來,隨著一些幼兒家長對幼兒園接送的需求增加,越來越多的幼兒園配備了車輛。幼兒接送車的安全管理也已引起了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教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聯合開展了專項整治,與各級園校簽訂校車使用管理責任書,並規範了校車管理制度,幼兒接送車的安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仍有部分學校無視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超載接送學生,學生傷亡事故仍有發生。綜合原因主要有:一、部分學校受利益驅動,抱著僥倖心理。面對越來越多的配備車輛,監管部門卻難以抽出大量的人力和時間進行實時監控,一些學校受經濟利益驅動,抱著僥倖心理,與安全監管部門玩起了“躲貓貓”,以逃避監管。二、相關管理法規欠缺,處罰力度跟不上。目前,接送車輛安全管理部門涉及教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交通等多個部門,依據檔案大多僅是各部門的管理辦法和通知,未上升至地方性法律法規進行規範管理,處罰手段限於行政處罰,處罰力度不高,難以對相關違法園校形成震攝。三、校車不規範,路面監控難度加大。部分車型小的幼兒接送車,由於座位少,常常非法進行改裝,導致超載超員現象嚴重,同時,接送校車的車窗玻璃是有色的,有些甚至在車窗上佈置了許多卡通圖案,擋住了外面的視線,直接影響到公安交警的路面有效監管。另外,有些接送幼兒的車輛是租來的,仍沒有顯示校車標誌。

  為此我們建議:

  一、出臺《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辦法》,把接送車的安全管理上升到法律法規。通過此項法規,執法部門可依法對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和屢教不改的學校責任人和當事人給予行政甚至刑事處罰,通過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執法的威懾力,把隱患消除在源頭階段。

  二、進一步細化校車的有關規定。除對校車原有的要求外,還應對校車進行更細緻的規定。如,要求校車的型號是載客人數不得小於或者等於9人的載客汽車;校車的車窗玻璃不得使用有色的,同時不得加以裝飾;即使是租用的客車也要用醒目的車牌標明學生接送車。

  三、緊緊依靠群眾,加大路面監控力度。公安、交通等部門在加大路面的監管同時,還應積極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通過加大對校車安全管理的宣傳,增強人們對幼兒生命安全的保護意識,並設立有獎舉報電話或是110聯動電話,及時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