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馳名商標就等於優質產品嗎

  馳名商標,是一個專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你對馳名商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的相關法律知識。

  擁有馳名商標不等於優質產品

  在生產者、經營者看來,馳名商標是“榮譽稱號”,是最具殺傷力的廣告,並能帶來極大的銷量。另外,追逐馳名商標的生產者、經營者還認為一旦獲得了馳名商標的認定,就能對該商標享有永久、絕對的權利,可以壟斷對該商標的使用。

  其實,生產者、經營者對馳名商標的盲目追求是與馳名商標制度的本意相悖的。馳名商標制度的創設最初是為了解決商標權保護過程中因“地域性原則”而帶來的商標被搶注的問題,給予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以對抗商標搶注行為。

  後來,已註冊馳名商標在它沒有註冊的商品上也能得到這種保護。可見,馳名商標的制度設計僅是為了獲得法律保護,而非在商標制度之外另行創設一種特殊的商標權。

  我國在現行商標法中也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且已註冊的馳名商標能得到跨類保護。我們知道,普通商標經核准註冊後,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而對於已註冊的馳名商標,則給予跨商品類別的保護,也就是說,比普通商品的權利效力範圍要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跨類保護”並非絕對、無限制地給予“全類保護”,只能是在他人的商標註冊、使用行為出現了誤導公眾、且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可能給予跨類保護。

  在“杏花村”案中,山西杏花村汾酒廠就對安徽某公司在“樹木、谷***穀類***”等商品上註冊“杏花村”商標表示異議,認為這一註冊行為會損害其在酒類商品上對“杏花村”馳名商標享有的權利。

  法院並沒有支援山西杏花村汾酒廠的主張,認為對“杏花村”馳名商標保護不應不適當地擴大,安徽某公司在“樹木、谷***穀類***”等商品上註冊“杏花村”商標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進而損害山西杏花村汾酒廠的利益。

  也就是說,馳名商標僅是對商品知名度的事實認定,並非“榮譽稱號”,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能絕對、無限制地擴大到所有的商品類別。

  相關閱讀:

  馳名商標的認證益處

  申請馳名商標對於商標的保護具有如下好處:

  對抗惡意搶注;

  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標影響;

  對於近似商標的認定更容易;

  在立案調查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防止其它公司以馳名商標為公司名稱註冊;

  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註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註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一個商標的知名程度直接影響到其商品或服務的經濟效益,出於對企業,經濟的保護角度考慮,各級政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然對馳名商標加大保護力度,同時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護措施。

  以保證一個馳名商標的市場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的十四條指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