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鑑定的種類有哪些

  文書鑑定”,是指運用檔案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你對文書鑑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文書鑑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文書鑑定的種類

  由於每個人生理特徵、心理因素和學習寫字時的方式、方法、環境、條件的不同,由這些因素所決定的書寫習慣也不相同。筆跡鑑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遺留在文書物證上的字跡是否為某人所留,以及確認遺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跡是否為一人所寫。

  偽造、變造文書是指按照一定真實的樣本,或者根據個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種技術方法設計、製造的文書,或者採用挖補、擦刮、改寫、填寫、消退、改換、拼接等手段,對真實文書進行的偽造。


  在司法鑑定中,經常遇到的偽造文書有偽造護照、身份證、有價證券、人民幣、外幣、介紹信、票據等。對文書的鑑定主要通過對檢材與真樣的比照檢驗來進行,要比較製作版型,還要從版面內容如圖案、文字、印文、底紋、印刷油墨、紙張以及防偽材料等方面來進行鑑別。

  為了更好地觀察和比較文書中的一些細小特徵,檢驗人員需要藉助顯微鏡、比對投影儀、紫外線燈或其他專門鑑別儀器進行鑑別。

  可疑文書被確定為偽造的之後,有時還需要進一步確定具體的偽造方法,為偵查提供方向,為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隨著辦公現代化的發展,電腦、印表機、影印機等已廣泛運用於人們的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已開始對製作文書的印表機、影印機進行認定。

  在案件調查中,對文書物質材料的鑑定,對確定偵查方向,縮小偵查範圍,查緝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文書物質材料是指製作文書所使用的紙張、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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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證的分類

  《行政訴訟法》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八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以錄音磁帶、錄影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裝置儲存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為“視聽資料”。電子資料***electronicdata***,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訊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