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產生的原因

  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相信大家都有所耳聞,那麼,是什麼?下面就由小編告訴大家吧!

  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審理情況及特點

  近三年來,廣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23件24人,已審結20件21人,其中銷售假藥罪2件2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8件19人,均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的幅度內判處,其中6人為實刑,18人適用緩刑,對緩刑的被告人作出在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從事食品藥品生產、銷售等相關活動的禁止令。通過調研分析,發現該類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被告人年齡偏大、文化較低。涉案的24名被告人除1人中專文化,其餘23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5人是農民身份,沒有固定職業,年齡多從40歲到60歲不等,有11名被告人為女性。

  2、案件數量激增。從受理件案的情況看,2013年12月受理1件,2014年上半年受理14件,2014年6月至10月份受理9件,2011、2012年均沒有受理該類刑事案件。

  3、涉案物品單一性。審結的18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涉及的物品均為性保健品,經鑑定,均含有非食品新增原料西地那非成分。

  4、量刑輕刑化。由於已銷售的數量及犯罪金額無法查實,定罪處刑主要以查處時的物品數量為依據,由於查獲的數量較少,且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除6名被告人在被採取取保候審期間再犯被判處實刑外,均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幅度內判處,並適用緩刑。

  

  1、證據相對較薄弱、司法認定難度較大。從證據收集的程度看,本院審結的20件案件,證據方面只有被告人的供述、銷售保健品的生產批號、食品或藥品的成分鑑定等證據,證據較薄弱,導致在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有一定的難度。此外,對於已銷售的食品、藥品數量和金額、造成的後果等涉及量刑情節方面的證據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又影響到對被告人量刑和對違法所得的認定與追繳,甚至會出現剛開始銷售與經營已久的被告人在同一幅度內量刑,對一些犯罪情節較重的被告人沒有達到嚴懲的目的。

  2、監管和查處力度有待加強。這些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集市及個體經營的商店,並且經營有一定的時間,但相關職能部門缺乏日常的監管和法制宣傳工作,導致被告人認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合法化”。此外,在打擊犯罪活動中,打擊的範圍主要集中在銷售環節,且是任務式的查處,沒有查明涉案物品的多少和來源,只是扣押現場查獲的物品,沒有做到標本兼治,導致被告人重操舊業。審理的案件中,有6人在起訴或審判階段還有繼續銷售相關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

  3,打擊機制有待完善。從案件數量激增的特點,不可否認,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法規和食品藥品安全標準不斷完善,使一些原來難以認定為犯罪的行為現在能夠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另一方面原因,是基於2013年本市進行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的專項活動,是運動式查處的結果。因此,建議有關職能部門將運動式檢查常態化,建立完善的長效機制,有效地打擊犯罪。

  4、法制宣傳不到位。根據審理案件的情況反映,絕大部分被告人均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只是為賺取少量的差價,從外地市場低價購進後零星出售,罪犯的主觀惡性不大,有的還是本人購買使用後覺得效果不錯繼而購進銷售,由於法律知識缺乏,沒有嚴格按照正規渠道購進、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准許而銷售,最終不小心觸犯法律,構成犯罪。

  打擊和預防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措施

  銷售假藥、有害有毒食品等犯罪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影響國家經濟的發展,還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利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在以後的審判工作中,我們將切實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形成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機制。一方面,嚴格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適用法律關和審判程式關,從嚴懲處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對於累犯、慣犯、銷售金額巨大、對人民群眾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被告人,堅決予以嚴厲打擊,除從嚴懲處自由刑外,還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力度,剝奪其再犯的資本,並禁止其在一定期間段內不能得從事與藥品和食品的生產或銷售等相關活動,形成強大的震懾力。另一方面,對一些犯罪情節較輕,是初犯,犯罪後認罪態度好且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確保罪刑相適應。

  2、延伸審判職能,主動聯絡溝通,共同防範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聯絡,互相配合、協作,提高辦案的效率和質量。特別是在證據問題上,針對該類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形成統一的證據標準,就證據收集的問題向辦案機關提出導向性意見,防止因證據欠缺而放縱犯罪。同時,通過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判,總結分析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特點,發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管理創新,有效預防和減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發生。

  3、強化法制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此類案件違法性的認識,共同遏制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通過公開審判、集中宣判、釋出審判資訊、釋出典型案例等方式,達到對社會上的不法分子起到威懾和警示作用。同時,廣泛宣傳法律,擴大社會公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知識的知曉和認識,提高公民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營造共同維護食品藥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4、注重判後監督幫教,防止重新犯罪。由於涉案的被告人大多數是被判處緩刑,放置到社會上改造,因此,判後堅持加強與矯正部門的聯絡,落實被告人在緩刑期間的監管幫教,特別在就業方面,由矯正部門進行積極指導和扶持,避免被告人再次從事食品藥品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導致緩刑被撤銷或重新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