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解除了怎樣計算可以得到的經濟補償金?

  1、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2、本單位工作年限怎麼計發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4、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如何徵繳個人所得稅?

  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情況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5、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