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裁員規定
裁員雖然是企業應對危機的重要手段,但我國勞動法對裁員做出了一定的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相信對你會有幫助的。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應該給予補償。
勞動法規定公司裁員的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相關閱讀推薦
14種情形可解除無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孕產期符合條件籤無期限合同
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是:***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有養老保險可終止無期限合同
針對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草案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這五種情形是:***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月內不籤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草案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的規定,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承擔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勞動者的醫療費用等責任,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草案還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兼職人員
根據草案,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草案規定,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草案還規定,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外,用工單位不得將派遣期限未滿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