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擅自離職給不給發工資
[案情介紹]
某私立學校以江老師擅自離開為由拒發其相應工資和津貼,在勞動仲裁裁決後不服該裁定,訴至法院。近日,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勞動糾紛案,判決原告某私立學校三日內支付被告江某工資及津貼合計8667元。
2007年9月20日,某私立學校與江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約定,江某在按合同約定的授課標準外,承擔早晚自習輔導、超課時、班主任工作、行管工作,按學校規定另發津貼,工作量不飽和的工資按照比例折算。2010年9月20日,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中止。某私立學校以江某未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未移交其因職務而持有的原告方的相關檔案資料,便離開了學校,決定暫緩發放江某2010年8、9月份的工資,江某於2010年11月3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案情分析]
仲裁委員會於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某私立學校不服該裁定,向法院提出訴訟,認為江某在私立學校處工作期間沒有滿負荷工作,根據雙方約定,某私立學校不應當支付其他補貼。江某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己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某私立學校支付其暫緩發放的工資。要求法院判令某私立學校不支付被告工資及其他補貼8966.67元。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是否應當支付被告津帖。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是否發放津貼,是根據江某除了從事教學工作外是否還從事其它工作來定的***輔導、超課時、班主任、行管***,由於江某除了從事教學工作,另外還擔任教導處主任一職,屬行管工作,合同約定是要另發津貼,所以對某私立學校主張不發放江某津貼的訴訟請求不予以支援。由於某私立學校已發放了三年津貼中的一半4500元,某私立學校還應當發放江某津貼4500元。對某私立學校扣發的8月份工資2500元、9月份工資1667元,某私立學校應當及時支付給江某。
[案情結果]
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勞動糾紛案,判決原告某私立學校三日內支付被告江某工資及津貼合計8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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