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自動離職是否會發工資
派遣工自動離職工資會發
自動離職按照國家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勞動者當月和上個月的工資。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離職不用發放補償金的相關規定
如果勞動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當月和上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拒絕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離職要發放補償金的相關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