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

  兩個人離婚是現代社會常有的事情,那麼他們的子女怎麼辦?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了,孩子給誰撫養?

  1、 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2、 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無有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二、撫養權確立了,另一方應如何支付撫養費呢?

  在辦理離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長大成人或還未能生育子女的, 當事人能自願達成子女撫養費而協議離婚的為數不多。其實這並不代表父母對子女的關心不夠,而是把對對方的不滿,表現在對支付撫養費及財產分割上了。因此,離婚案件因當事人雙方達不成這方面的協議而訴至法院,由法院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判決的佔絕大部分。無論是自願給付的還是協商不成的,父母雙方都非常關心子女撫養費的數目確定、給付方式與日後能否變更。

  1、 在實踐中,法院會如何確定撫養費的數額呢?

  《婚姻法》對撫養費也只作了原則性規定,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離婚的當事人最關心的子女撫養費的數目問題。這不僅關係到子女日後能否健康成長,也關係到撫養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質量。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一般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子女實際需要;

  第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第三、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由於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型別: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裡,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 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第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釋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專案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第三、、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如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2、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支付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第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好多國家也都以子女到成年為終止,如《澳大利亞家庭法》:“法院不應為已滿18週歲的子女作出撫養的決議,……”。

  3、如何要求撫養費變更?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第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為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鉅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為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

  在我們辦理的離婚案件中,離婚當事人中存在很大的擔憂對於撫養費的獲取,特別是撫養孩子的女性,害怕貧困如影隨行,恐懼捉襟見肘的日子。這也是當前在離婚中迫切要解決的問題。雖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但也有一部份人對此天責視而不見,不盡父母之道。

  如何防止對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撫養費呢?我們婚姻法律師網在辦理這一類案件時,首先明確的是,在離婚時,應將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明確、具體地載入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這樣就為我們以後的執行創造了合法的條件。其次我們從子女的利益出發,會建議雙方及法院在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面,採取先給子女撫養費,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辦法,以保障子女利益優先實現。或者要求直接由另一方單位代扣。

  三、如何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1、 撫養變更的方式主要有協議和訴訟兩種。

  2、如果訴訟變更,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同意變理撫養關係呢?

  第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第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第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願隨另一方生活,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美國流行這樣一句話: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必須是自動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納稅一樣”。我作為婚姻法專業律師也期望看到:子女撫養法制的完善,父母把支付撫養費作為自己的天責,使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完善的保護,更好地履行了父母的撫養義務。忘卻對另一方的不愉快,因為子女是無辜的、是永恆的…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無有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