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有哪些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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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怎麼樣才算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對不同工作時間制度加班費的計算進行了規定,其最後一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