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不定時工作制規定有沒有

  對於上班族來說,加班是很平常的事情,只要有加班費就好,那不定時工作制加班怎麼規定的呢?有沒有加班費?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不定時工作制有沒有加班費

  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1994年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三條就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由於不定時工作制無法按時上下班,也沒有辦法按照上下班時間計算出勤,所以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是無法統計的,不需要遵守每天工作8小時的要求,也不存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和雙休日加班的問題。通俗地說,不定時工作制是沒有工作日和雙休日加班的。

  但是不定時工作制有法定節假日加班。因為法定節假日是工作即發加班費的,無需累計工作小時。所以不定時工作制崗位遇見法定節假日中也要提供勞動的,按照實際工作小時數計算加班費。

  由於不定時工作制與標準工時制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凡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必須得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意。現在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要求很高,按照《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基本鎖定在以下幾種情形:

  ***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從上述要求來看,公司內部全員實性不定時工作制是不可能的。如果你們的公司沒有得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實性不定時工作制的話,那所有超過標準工時制的工作小時都必須如實補發加班費。

  1994年至今,不定時工作制度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不少的問題,所以2012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希望規範不定時工作制的申請和實施。其中,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調整為以下範圍: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階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同時,為了遏制經濟領域內大量申請不定時工作制,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不正常現象,這次的徵求意見稿第六條增加了對不定時工作制工資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年工資報酬不得低於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不定時工作制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叄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叄***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塬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通過以上法律法規的羅列,可以看出,即使用人單位對部分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也仍然要遵守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如果超過了規定的工作時間,儘管有批准檔案,仍然應當支付加班費。從法律的效力來講,勞動法作為法律,其效力也高於行政法規。

  不定時工作制加班費計算

  不定時工作制,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對不同工作時間制度加班費的計算進行了規定,其最後一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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