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營企業發展動力和約束有什麼

  由於改革開放後的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和民營企業的產生和壯大。要進一步發展我國民營經濟,必須鼓勵民營企業不斷創新、發展,而從目前的情況看,中國的民營企業發展還存在以下制度因素的約束:

  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完善的產權制度有利於激發產權主體的積極性。明晰的產權制度決定著社會高效的組織生產與進行具有激勵性質的產品分配,由此帶來了民營經濟效率的提高,推動了民營企業向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轉變。然而民營企業在發展中還存在著產權制度方面的種種約束,這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其一,民營企業外部產權雖然明晰,但民營企業尤其是家族企業的內部產權關係不明晰。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就會出現不界定產權有損失,界定產權也存在成本的兩難問題,這時界定產權往往造成分割法人財產,拆分企業,嚴重影響企業發展。其二,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由於歷史原因,部分企業由於藉助國有集體企業以減少發展成本,但卻使之留下了產權不清的隱患。不利於民營企業的長遠發展。其三,產權保護制度缺乏配套制度支援。民營企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與其相適應的保護民營企業財產的具體產權制度安排和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完善。使得在面對民營企業產權相關問題時容易出現執法中存在行政制約,各項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甚至出現矛盾,基本法與特別法間缺乏前後照應等不協調問題,使得民營企業在法律上的保護與支援力度降低,利益權利得不到應有保護。

  金融制度是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對於企業來說,無論是國營企業還是民營企業,要發展則金融支援就不可缺少。首先,通過私人間的借貸和個人向集體企業與其他資金互助組織的借貸,這種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民間借貸方式。彌補了我國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的融資不足,促進了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據統計,溫州全市民營中小企業資金來源中24%來自國有商業金融機構,其餘76%全部來自民間貸款。溫州與台州兩地民間資本已達5000億元左右。全國民間資本總量更超過10萬億元。相當於一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規模。其次,在資本市場上,允許民營企業上市經營,甚至允許其海外上市,對於有較大規模的民營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解決資金不足,使其迅速擴大規模起到重要作用。再次,大力發展風險投資,也有助於民營高科技企業的健康發展。然而,雖然中國銀行以於1998年出臺了一系列支援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但受傳統觀念、資產質量、執行成本的影響,民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條件約束依然存在。而民間融資的合法性還不明朗,常會被以亂集資名義加以取締,從而使得民營企業的間接融資環境不佳,直接影響其進一步的發展。而在直接融資方面,由於中國資本市場發育的不成熟,市場層少,直接融資渠道對

  於民營企業來說基本行不通。具體表現為在股票市場上民營企業難以融資,在債券市場上,民營企業無法以債券方式進行債務融資,在風險投資市場上,由於主要針對民營科技企業,使得一般民營企業無法獲得風險投資支援。

  商會制度是民營企業發展的內在要求。商會組織對民營企業的意義具體表

  現為代言、協調、自律、服務、監督、威權、整合、引導等幾方面。但在我國現階段往往出現政會不分,要麼政府包攬了部分商會職能,要麼商會本身錯位具有太多政府性質,導致商會職能不健全,自我發展能力弱,並缺乏法律支援。使得商會缺乏經濟功能,缺少服務的意識,影響民營企業發展。

  市場準入制度關係到民營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的好壞。市場經濟就是市場對資源配置起作用的經濟執行體制。其要求實行平等競爭的經濟制度。改革開放打破了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由政府統一調配資源的局面,一方面通過開闢人才流通通道,使得“下海”創業人數增加。由於用工企業能和待工人員自由雙向聯絡,這為民營企業提供了企業執行所需要的人力資本,大大改善了民營企業的人力資源不足的狀況,推動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允許知識要素參與分配大大激發了科技人員參與分配的積極性,促進了民營科技企業的大量出現。而由於國家鼓勵高新技術發展而設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又主動推動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轉軌而來,所以改革具有漸進性特點,民營企業在舊體制外發展起來,使得在實際環境中民營企業並沒有得到真正國民待遇,在市場進入上還存在進入難、壁壘多、遭歧視等諸多約束。不利於民營企業快速成長和擴大。

  產權制度創新。首先,需要改革民營企業產權結構。既要通過吸收其他產權主體的股權來建立多元的以股權為基礎的新產權結構,並進一步引進職業經理人和科學管理制度,從而消除企業規模擴大後,單一產權制度所帶來的不經濟。其次,民營企業要向現代產權制度過渡。家族試經營模式是一種落後的管理模式,民營企業要想進一步發展就必須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及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將企業的組織形式過渡到有限責任公司體制,建立完善的企業組織結構。最後,要明晰產權。這既要使民營企業產權在每家企業內部得到明晰的界定,還要明晰民營企業和國有與集體企業部門間的產權關係,明確到底民營企業中有無國有或集體資產。

  金融支援的制度創新。在支援民營企業發展的間接融資領域,我們必須首先要增加國有銀行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支援,使之轉變舊的觀念,在銀行內部設立專門針對民營企業的專項對口部門,將對民企貸款服務納入正規業務,下放貸款許可權,對現行貸款程式做適當調整。其次就是大力發展民營中小銀行,實現民間融資的合法化,從而依靠民間自身條件發展民營企業,相對減輕國有商業銀行負擔。而對於直接融資領域,我們必須構建具有多層性的資本市場體系,通過完善風險投資制度,培育票據市場來為民營企業開通多種融資渠道。

  商會制度創新。加強我國商會制度,首先必須加強商會自身能力建設,提高經濟職能,建立與政府的良好關係。這就要求商會在自身組織建設上實現民營化,將為企業服務作為最高宗旨,進一步建立健全議事、選舉、財務制度,加大人才培養,創造出高素質、熟悉具體業務和世貿規則的綜合性人才,更好地保護會員利益和為會員提供更好的服務。而這之中政府就應該為商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並規範商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