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刑法九受賄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8月29日公佈,自2015年11月實施,針對受賄罪,此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其刑罰,首次將“終身監禁”併到受賄罪刑罰中,同時,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以下小編蒐集整合了最新刑法九受賄罪量刑標準,歡迎參考閱讀!

  新刑法九受賄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擬三擋刑罰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汙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終身監禁”

  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新刑法九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受賄罪數額司法解釋解讀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汙、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受賄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汙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汙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汙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的新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一、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擬三擋刑罰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汙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終身監禁”

  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對受賄罪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