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合同解除注意事項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勞動者合同解除相關注意事項。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2016勞動者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項:

  一、單位口頭辭退勞動者怎麼辦

  針對用人單位以口頭方式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勞動者應當採取下列方法和技巧獲取證據和保全證據,並應注意相關事項: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應當注意獲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原因或理由,為協商不成時提起仲裁或訴訟時收集、全保證據作準備。

  2、用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相關問題。一般情況應用信函或電報方式提出,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辭退的事實、自己提出的異議、自己的各項權利主張等,並保留證據內容。

  3、及時向相關機構、部門投訴、信訪。投訴時,應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全面、客觀地登記備案,並保留好投訴、信訪憑據。

  4、獲取錄音資料。通過與對方交談、通話等途徑獲取相關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證據。

  5、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在獲取相關有利證據材料後,便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採取下列相關方法、技巧和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具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2、以書面形式通知和適當方式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並保留相關證據;

  3、在書面通知中,應當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4、勞動合同解除後,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終止或歸於消滅,勞動者無須履行提供勞動的義務,用人單位也無須履行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義務;

  5、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的相關權利,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公務員辭退的法律後果及辭退條件

  一.公務員辭退的法律後果

  與公務員辭職相似,公務員辭退的法律後果主要也有三個方面:職務關係的消失;辭職後的待遇;重新進入公務員系統的條件。

  ***1***職務關係的消失。公務員被辭退後,不再負有執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受公務員的各項權利,無需履行公務員的義務,與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律關係也就消失了,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2***辭退後的待遇。被辭退的公務員,根據國家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或領取一定的辭退費,即被辭退的公務員在暫時喪失職業後、再次就業前可以從社會獲得物質上的幫助,主要包括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等。這是保障待業期間生活的必要措施。

  ***3***重新進入公務員系統的條件。公務員被辭退後,可以從事新的職業,形成新的職務關係。如果想重新回到公務員隊伍中來,則必須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或調任規定,參加錄用考試或履行調任程式,合格者才能重新成為公務員。

  二.公務員辭退的條件

  辭退國家公務員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必須有一個明確,嚴格而又科學的界定範圍。辭退會給公務員本人及家庭,甚至也給所在單位其他人員造成較大影響。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公務員如出現下列情況,單位有權將其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