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的義務與相關法律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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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貸款人的義務。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

  二、貸款人的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 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3、《借款合同條例》第10條規定:“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 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餘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 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第22條規定:“貸款 人的權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三、瞭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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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原則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貸款分類

  貸款有多種形式。按照擔保的性質可分為:①抵押貸款,指以商品和商品的憑證***鐵路的提單等***或其他物品作抵押的貸款;②信用貸款,銀行貸出款時,並無一定的實物作保證,通常僅由借款人出具本人簽字的票據。按照貸款期限的不同,又可分為:①定期貸款,借款人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償付本利;②活期貸款,貸款不規定期限,客戶可以隨時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銀行也可隨時通知借款人償還貸款。

  五級分類

  正常貸款

  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還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響貸款本息及時全額償還的消極因素,銀行對借款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貸款損失的概率為0。

  關注貸款

  儘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如這些因素繼續下去,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受到影響,貸款損失的概率不會超過5%。

  次級貸款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需要通過處分資產或對外融資乃至執行抵押擔保來還款付息。貸款損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貸款

  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損失,只是因為存在借款人重組、兼併、合併、抵押物處理和未決訴訟等待定因素,損失金額的多少還不能確定,貸款損失的概率在50%-75%之間。

  損失貸款

  指借款人已無償還本息的可能,無論採取什麼措施和履行什麼程式,貸款都註定要損失了,或者雖然能收回極少部分,但其價值也是微乎其微,從銀行的角度看,也沒有意義和必要再將其作為銀行資產在賬目上保留下來,對於這類貸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式之後應立即予以登出,其貸款損失的概率在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