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具體事例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事情,小編整理了一些關於交通事故案例的資料。下面是小編給大家精心挑選的,希望大家喜歡!供你參考和閱讀!

  交通事故案例

  家人索賠50萬 法院判賠32萬

  今年9月28日凌晨,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東興路與廣場路交界處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詳見本報9月29日A18版***,造成同月同日生的小情侶葉偉志和李蘭雙雙死亡。記者昨日獲悉,李蘭親屬將司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等50餘萬元。法院就此案已做出一審宣判。

  李蘭親屬起訴稱,今年9月28日凌晨1時許,司機酒後駕車行至中央公園對開路段時,撞上葉偉志騎的自行車***後載李蘭***,致自行車損壞、李蘭、葉偉志死亡的交通事故。事發後,司機逃逸。司機的行為對他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故起訴要求判令司機賠償死亡賠償金4645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誤工費1萬元、交通費3000元、喪葬費12000元、李蘭的姐姐失業損失1萬元。

  司機答辯稱,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無異議。保險公司答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在9月28日,而我國在之前的7月1日,已實施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司機沒有向保險公司購買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雙方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合同,因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金不按居民計算

  經審理查明,司機於9月29日投案自首。10月3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酒後駕駛肇事後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蘭、葉偉志不負事故的責任。事後,司機賠償了12000元給李蘭親屬。

  另查明,李蘭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父親、母親,李蘭與父母親均為農村居民。父母親等提供了番禺區一學校的證明,以證實2002年至2005年李蘭在該學校讀書等等。據此,李蘭親屬認為,李蘭已在市橋城區居住了一年且有固定收入,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她的死亡賠償金。另外,親屬還提供了某公司的證明,證實李蘭的姐姐小紅***化名***因“交通事故”而不能正常工作,要求賠償小紅因此失業造成的損失。司機和保險公司,不同意李蘭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法院表明,肇事小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是20萬元,保險期限自去年11月15日至今年11月14日止。由於粵A4LXXX號小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限額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對司機承擔的賠償款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援。

  根據有關規定,法院確定造成李蘭的損失共122491.5元。因司機已賠償了12000元,經扣減後,司機還應賠償110491.5元給李蘭親屬。

  交通事故案例

  13年7月26日早上6點多鐘,尹先生與同班組人員沿著斜井走下井作業時,突然腳下一滑,身體倒到了鋼絲繩上。這時罐車正好上升將他帶入罐底,並從其身上碾壓了過去。

  事故發生後,工友連忙將其升井,隨後礦上派車將尹先生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經醫院確診為低血容量性休克、右肺創傷性溼肺、右側血氣胸、頭面部開放性外傷、右側第2、3、5、6、7肋骨骨折、雙側髖關節脫位、雙側髖臼骨折、右股骨幹骨折、右足拇趾及第二趾開放性外傷。

  認定工傷相關待遇打折扣

  事故發生後,鐵礦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隨後認定尹先生的受傷為工傷。

  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尹先生的傷殘等級為三級、護理依賴等級為三級。

  2013年初,鐵礦向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為尹先生申請了工傷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560元、按月傷殘津貼1376元和按月護理費757元。

  但尹先生一直沒有領取這份待遇,原因是他認為自己的月工資被低估了,單位確定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僅為每月1720元,這導致他的相應待遇也大幅縮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交通事故案例

  原告周波因與被告周克舜、劉航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珠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向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2009年1月24日11時24分,原告駕駛湘DW4832二輪摩托車由西湖路進入耒陽市海瓊百貨公司時,遇被告周克舜駕駛粵A3Z382號轎車臨時停車在西湖路海瓊百貨公司前開啟車門時,原告避讓不及,致二車相撞,原告相撞後即感右膝麻木,後經耒陽市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膝蓋骨粉碎性骨折。原告於當天轉往衡陽市南華大學附二醫院住院治療11天,用去醫療費7220.9元。出院時,醫囑繼續門診治療,石膏固定休息至少一個月。2009年7月9日,經衡陽市民和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九級,住院期間需一名陪護人員,取內固定手術費用約需5000元。經耒陽市交警大隊認定,雙方對事故負同等責任。但被告周克舜沒有向原告支付賠償費用,只是由被告劉航朝向交警大隊出具了擔保書。原告的損失沒有超出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請求判令被告周克舜賠償原告損失97760元***殘疾賠償金55284.8元、醫療費12415.9元、後續治療費5000元、誤工費12100元、護理費2327.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2元、鑑定費500元、精神損害費10000元***,被告劉航朝承擔連帶責任。後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人保財險珠江公司賠償損失97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