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計劃書法律分析

  創始人不但要關注眼前的事業,也要規劃自己未來的路,至少不要因為現在而影響未來。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於,希望你們喜歡!

  

  企業的法律結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創業之初,你必須決定業務的法律結構。最常見的業務結構是獨資,合夥,C公司和S公司。你所選擇的結構決定了必須提交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企業必須對理性的法律結構做出最後的決定,這是非常棘手的流程,因為每個選項都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現在,讓我們來討論這些型別的業務結構。

  獨資。獨資經營是個人所擁有的業務。預設情況下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都是獨資經營,除非他們有特別的需求。獨資的僱主將在個人稅務申報中報告所有業務的利潤和虧損,因為個人獨資企業不單獨徵稅。但是,請記住,獨資經營的話,你需要對業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及其債務。這意味著,如果你碰巧被起訴,那麼你的個人資產***房子,車子***和企業資產將處於危險之中。所以,雖然獨資擁有不單獨徵稅的優勢,但它也有一個缺點,將導致你失去比你能想象的更多的資產,最終可能遭受債務或法律麻煩。

  LLC***有限責任公司***。直到最近,有限責任公司這種業務結構才廣為人知。現在,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成為最流行的業務方式。雖然有限責任公司的徵稅模式與獨資企業相同,但它具有增值優勢。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相當新的企業法人結構,為此你需要找出您所在州或國家的商業法律認同的有限責任公司結構。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老闆,你可以用虧損來抵消收入,但最多隻能是投資額。而如果你遇到問題,你的個人資產將得到比個人獨資企業主更多的保護。但是,這種保護不是100%的。然而,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缺點是,他們通常受額外的州或特許權稅的侷限。

  C公司是一個應稅實體。僅僅就其收入進行納稅,而不是所有者。 這對於那些使用“收入區分”的策略來劃分公司利潤和業務利潤的所有者而言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這意味著你的部分納稅責任在於公司本身,剩下的就是所有者了。這一策略將幫助公司和企業主降低稅收,節約成本。但是這類公司可能需要交納雙倍的分紅稅收,這也是這種法律結構的一大劣勢。當這一切發生的時候,公司可能需要按照其收入納稅,而股東則按照分紅納稅。

  S類公司無需按照收入來交納自僱稅。所以,這種法律結構可以節稅。但S公司需支付給員工合理的工資才可以將任何股息交給股東。然而,合理的工資會導致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費用受自僱稅的管制。公司最大的優勢在於享受稅收節約,為此,其收入不菲。 這類公司是複雜的,而且在納稅期間會在聘請律師方面花費更多的成本。

  為了找到最好的企業法律結構,你可以在網上搜索更多的資源,針對每個選項的利弊做出深入的分析。然後評估你的企業,瞭解其中哪一種選擇最適合。如果你有任何問題,無法在第一時間為你的企業選擇最合適的法律架構,那麼你可以請教經驗豐富的商業律師或CPA ***註冊會計師***,以幫助你決定最適合你的法律結構。律師可能幫助你選擇合適的結構,保護個人資產,會計師將決定你選擇的法律結構相關聯的稅收申報責任。總而言之,為你的企業選擇正確的法律結構後,作為企業的老闆你應該熟悉相關的權利和責任。要了解這些,你可以諮詢當地SBA ***小型企業協會***或國稅局。

  啟動公司登出程式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5、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當上述情形出現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創始人就需要開始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式。而作為最後一個環節的公司登出制度,往往被不少創始人給忽略了。

  很多人以為公司解散和清算,就是分完錢,還完債那麼簡單,卻不記得登出也是公司解散與清算程式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古人云:“千里之堤毀於蟻穴”,忽視細節的結果,往往就是沉重的代價。

  忽視公司登出的後果有那些

  不去登出公司的後果是連鎖和多方面的。

  對企業來說,公司不依法登出的後果是公司因此無法正常地辦理年檢,最終導致公司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從此企業的經營資格被強制剝奪。

  另一方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在相關國家權力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收到法律文書的公司應該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否則,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而對於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來說,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最終給自己帶來了一系列的麻煩。本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被公司章程確認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三者中的一個。為了便於廣大創業者理解,我們依據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將這裡的法定代理人視作公司的創始人。這些麻煩包括:

  自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上述條款的規定實際上宣告瞭如果創始人沒有履行公司清算程式,導致公司最終被吊銷執照,那麼對這家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人就不能擔任新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申請設立新的公司的請求也會被駁回。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一個創始人因為沒有履行公司登出義務,導致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那麼在三年之內,若是他新創一家公司或是參與一個新的創業專案,那麼他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這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是相當大的。

  另一方面而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因此,公司登出程式的未履行,對創始人個人事業的發展都有巨大的阻力,因為創始人在三年內想加入一家大公司擔任高管都不可以。

  3、進入工商局的黑名單,北京地區創業者的資訊還將被記入警示資訊系統。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歸集和公佈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警示資訊系統:***一***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處罰的。

  另外該規定還規定了3年後,將把這些記錄錄入歷史記錄中。這種不誠信記錄會伴隨創始人終生,雖然沒有規定明說會有什麼不利後果。可是在崇尚誠信和規則感的市場經濟社會裡,一個被官方認定為不誠信的傢伙,那個投資人敢輕易投你?

  雖然這則2003年出臺的規定目前仍是試行,但是這則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多次肯定,並被其它城市借用和使用***如天津市出臺的《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試行辦法》***。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聯網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之規定,各工商局企業信用資料已經實現內部共享。隨著全國各地工商行政部門逐步實現資訊網路全面公開,這些記錄將被全國各地的人士通過網路檢索到。說得誇張一點,所謂遺臭萬年不過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