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產假怎麼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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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勞動法關於休產假期間工資怎麼算
產假工資規定
產假,工資”應全拿。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怎樣的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1、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2、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佈的《關於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中第二條規定: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應當計入本人當期的工資總額收入。用人單位為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後,應當按月全額發給個人,其中生育津貼高於產假期間本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
全面放開二胎: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一、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週計算***,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產前假
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徵、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產前假為期兩個半月。期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調整工資時,產前假視作正常出勤。
二、產假
不管是一胎還是二胎,女職工都能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流產的情況: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生二胎還能享受哪些福利?
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3、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4、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胎無法享受哪些假?
1、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對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2、不能享受晚婚晚育假,其配偶也不能享受晚育護理假
計劃生育法草案還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