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資計算天數標準方法

  工資為勞動者的生活提供基本的物質保障,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勞動是勞動者謀生的手段,獲取工資仍然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其中

  原計算方式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節假日***=251天;

  月工作日:251天/12=20.83天;

  現計算方式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20.92天;

  3、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都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

  4、因此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月工資基數。

  國家工資計算天數標準形式

  有最低工資標準、固定工資標準和浮動工資標準等形式。

  最低工資

  2011年4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新聞釋出會,公佈了一季度13個省區市根據當地實際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20.6%。最低工資標準是指企業中從事最簡單、最不熟練勞動者,單位工作時間的工資數額。最低工資標準是確定工資差別的基礎,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巨集觀工資的總體水平。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特徵,但也要考慮以下3個因素的影響:

  1***國家法定的最低工資率,或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國家最低工資標準不是一個概念,但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國家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以企業內最簡單、最不熟練的勞動技能和勞動成果為依據。

  3***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不應是一個固定的量,應該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該企業工資基金規模的變動適當的做出調整。

  固定工資

  固定工資標準的含義是每一個工資等級只規定一個工資數額,一旦確定,長期穩定不變,與企業經濟效益沒有直接關係。文章探討了中國最低工資標準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研究表明,最低工資標準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存在一個閾值.在該閾值之前,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加會促進農民工就業,而超過該閾值後,農民工就業就會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加而減少.進一步的地區及行業分析表明,最低工資標準東、西部為正作用,中部為負作用;製造業為正作用,建築業為負作用.文章最後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浮動工資

  浮動工資指職工工資隨著職工勞動成果的大小而上下浮動。浮動工資總額通常不包括固定性的津貼和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工資總額中浮動部分的構成。

  浮動工資標準的含義是每一個工資等級規定2到3個工資數額,隨企業經濟效益及個人勞動貢獻上下浮動。

  國家工資計算天數加班標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國慶節和中秋節合併放假,具體安排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節分別調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用人單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可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日工資該如何折算

  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即春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加班工資適用範圍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