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怎樣登記銀行日記賬

  出納工作是施工專案財會機構的重要崗位之一。要做好出納工作特別是施工專案現場的出納工作不僅要具有紮實的理論基礎和實務技能,還要具備嚴謹的工作作風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出納登記銀行日記賬的方法。

  出納登記銀行日記賬的方法

  銀行存款日記賬也是各單位重要的經濟檔案之一,在啟用賬簿時,也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寫"賬簿啟用表",具體內容和要求可參照現金日記賬的啟用。 銀行存款日記賬通常也是由出納員根據稽核後的有關銀行存款收、付款憑證,逐日逐筆順序登記的。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總的要求是: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專門負責登記,登記時必須做到反映經濟業務的內容完整,登記賬目及時,憑證齊全,賬證相符,數字真實、準確,書寫工整,摘要清楚明瞭,便於查閱,不重記,不漏記,不錯記,按期結算,不拖延積壓,按規定方法更正錯賬,從而使賬目既能明確經濟責任,又清晰美觀。具體要求是:

  ***1***根據複核無誤的銀行存款收、付款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2***所記載的經濟業務內容必須同記賬憑證相一致,不得隨便增減。

  ***3***要按經濟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賬簿。

  ***4***必須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不得隨便更換賬頁和撕扯賬頁。

  ***5***文字和數字必須整潔清晰,準確無誤。

  ***6***使用鋼筆,以藍、黑色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復寫賬簿除外***或鉛筆書寫。

  ***7***每一賬頁記完後,必須按規定轉頁。方法同現金日記賬。 ***8***每月月末必須按規定結賬。

  出納的人員配設

  ***1***機構設定

  出納機構一般設定在會計機構內部,如各企事業單位財會科、財會處內部設定專門處理出納業務的出納組、出納室。《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託經批准設立的會計諮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會計法對各單位會計、出納機構與人員的設定沒有做出硬性規定,只是要求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來設定。各單位可根據單位規模大小和貨幣資金管理的要求,結合出納工作的繁簡程度來設定出納機構。以工業企業為例,大型企業可在財務處下設出納科;中型企業可在財務科下設出納室,小型企業可在財務股下配備專職出納員。有些主管公司,為了資金的有效管理和總體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納業務***或部分出納業務***集中起來辦理,成立專門的內部"結算中心",這種"結算中心",實際上也是出納機構。

  ***2***出納人員配備

  一般講,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單位,在銀行開戶的行政、事業單位,有經常性現金收入和支出業務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都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出納人員,擔任本單位的出納工作。出納人員配備的多少,主要決定於本單位出納業務量的大小和繁簡程度,要以業務需要為原則,既要滿足出納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於事的現象。一般可採用?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等幾種形式:

  一人一崗:規模不大的單位,出納工作量不大,可設專職出納員一名。

  一人多崗:規模較小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小,可設兼職出納員一名。如無條件單獨設定會計機構的單位,至少要在有關機構中***如單位的辦公室、後勤部門等***配備兼職出納員一名。但兼職出納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一崗多人:規模較大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大,可設多名出納員,如分設管理收付的出納員和管賬的出納員,或分設現金出納員和銀行結算出納員等。

  出納的現金管理方法

  會計範疇中的現金又稱庫存現金,是指存放在企業並由出納人員保管的現鈔,包括庫存的人民幣和各種外幣。現金是流動性最大的一種貨幣資金,它可以隨時用以購買所需物資,支付日常零星開支,償還債務等。

  在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現金"一詞,依國際慣例解釋,是指隨時可作為流通與支付手段的票證,不論是否法定貨幣或信用票據,只要具有購買或支付能力,均可視為現金。所以,現金從理論上講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現金是指企業所擁有的硬幣、紙幣,即由企業出納員保管作為零星業務開支之用的庫存現款。廣義現金則應包括庫存現款和視同現金的各種銀行存款、流通證券等。中國所採用的是狹義的現金概念。

  現金管理就是對現金的收、付、存等各環節進行的管理。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第一,開戶單位庫存現金一律實行限額管理。

  第二,不準擅自坐支現金。坐支現金容易打亂現金收支渠道,不利於開戶銀行對企業的現金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

  第三,企業收入的現金不準作為儲蓄存款儲存。

  第四,收入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的現金收入應於當天送存開戶銀行,確有困難的,應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第五,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現金,結算金額超過起點的,不得使用現金。

  第六,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和限額內需要現金,應從開戶銀行提取,提取時應寫明用途,不得編造用途套取現金。

  第七,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用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