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分公司如何繳納社保

  成都的一家分公司最近和苦惱,這分公司的員工社保是怎麼繳納的呢?小編為你帶來了“分公司如何繳納社保”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很多小微企業的辦事處或者分公司由於種種原因限制,導致無法正常為自己或者自己公司的員工購買社保,這樣一來就直接影響自己的福利待遇享受,同時也導致了員工福利待遇得不到最起碼的社會保障。

  如今隨著經濟的不斷髮展,員工的保障意識也在逐步加強,人們對這一塊的認識也是越來越深,這也是限制社保的種種限制和優惠政策導致的,而且現在人們的投資意識也越來越強,更多人會明智的選擇投資於國家的社會保險保障體系,不論從個人保障來說還是在日常生活來說,社保給我們現有的政策制度下帶來了很多便利。解決方法大致有以下幾種:

  方法一:公司不為員工辦理社保,將社保費發給員工,由員工自己上社保***有B地戶口的員工可在B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上社保,其他地區戶口者在其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上社保***。發放社保費金額可以按照B地個人上社保所需費用最低額計算,也可按照B地法人為員工上社保的單位應繳納最低額計算。

  優點:操作簡便,省錢。

  缺點:

  首先,有非法逃避社保義務而被查處的風險;

  第二,員工可能自己並不上社保,一旦出事讓公司負責;

  第三,員工即使自己上了社保,在出事或離職時仍可能以法律為依據認為公司沒依法辦理社保而要求賠償;

  第四,員工以個人身份不能上工傷、生育險,一旦出事,公司還得承擔責任;

  第五,員工即使為了工作暫時接受,心中會懷有不滿,缺乏歸屬感。公司對員工的凝聚力減弱,員工隊伍穩定性受影響。

  公司可以採取一些措施減少上述風險,例如,就此種社保處理方法與員工簽約明確員工同意此種方法,要求員工上社保後拿繳費單報銷以確認員工上了社保,等等。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上述風險,即使考慮到現在經濟危機,對企業社保不規範行為的查處力度有所減弱,可一旦打起官司來,結果仍難以預料,因為不合法是明擺著的。

  方法二:公司為員工在A地上社保。

  優點:完全合法,沒有任何法律風險。

  缺點:員工名義上有了社保,但並能享受完整的權益:

  員工離職或退休時,養老險只能轉移個人繳費部分,單位繳費部分不能轉移;

  醫療險有些地方可以做異地登記,在B地醫院就醫,在A地社保報銷,但報銷手續麻煩,耗費時間長。但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險均能享受,但社群醫療無法享受,且住院報銷會有一定比例的影響。

  員工的怨念會較大,不利於公司整體氛圍。

  方法三:公司在B地委託社保代理機構辦理保險

  優點:合法,沒有任何法律風險;員工可以在當地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權益;社保辦理手續由代理機構打理,公司管理成本降低;員工與公司籤勞動合同,屬於企業正式員工,與勞務派遣法相比,解決了員工的歸屬感的問題。只是醫保的醫療本上的單位名字寫的是代理公司的名字。

  社保不在上班成都公司繳,勞動關係怎麼確認?

  阿威在其他公司繳納社保,但主張與工作的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工作公司賠付其工資與賠償金等共計15萬餘元,這樣的勞動關係如何確認,工作公司是否應當予以賠付?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認為阿威與工作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當事人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賠付15萬餘元

  北風公司是廈門的一家快遞公司,老江是其法定代表人。阿威曾向北風公司承包廈門轄區的部分業務擔任片區經理,但未與北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北風公司也沒有為阿威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4年12月,阿威向北風公司郵寄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載明:鑑於北風公司長期未按照規定支付阿威工資,未為阿威辦理社保等原因,現阿威正式書面通知北風公司,自2014年9月起,解除阿威與北風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當月,阿威以北風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確認阿威與北風公司於2014年9月解除勞動關係,北風公司應支付阿威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共計15萬餘元。

  2015年2月,仲裁委駁回阿威的仲裁請求,阿威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被告各執一詞,法院查明社保未由上班公司繳納

  阿威認為,2013年10月,其進入北風公司工作,擔任片區經理,月工資為7000元。北風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4年9月,其口頭通知北風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同年12月,其再次以書面形式通知北風公司於2014年9月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期間,北風公司一直未能支付阿威工資。

  北風公司認為,阿威與北風公司簽訂過一份承包合同,但阿威不是北風公司的員工,雙方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係。

  庭審過程中,廈門某科技公司出具一份《證明》載明,阿威於2012年6月與廈門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離開公司。因阿威在職期間工作積極、認真,該公司決定繼續為阿威代繳社會保險。阿威亦提供一份加蓋北風公司公章的《證明》:“我司員工阿威月工資水平為人民幣7000元整。”關於阿威提供的《證明》,北風公司認為該《證明》的公章是阿威私自偷蓋的。阿威則說明,該《證明》是為辦理小額貸款信用卡,其拿著事先列印好的《證明》找老江蓋章,老江告訴他找公司財務蓋章,後來財務蓋完章給阿威的。

  原告訴求未獲法院支援,被判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威雖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一份蓋有北風公司公章的證明,但阿威亦說明該證明系其為辦理小額貸款信用卡而事先列印好內容後再找北風公司蓋章,北風公司對此證據不予認可。同時,自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阿威的社會保險費均由廈門某科技公司繳納,在此情形下阿威卻主張其與北風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法院不予支援。

  另外,阿威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系其單方行為,未得到北風公司認可,不足以證明其與北風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綜上,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阿威主張其與北風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是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一法律事實的存在,且北風公司亦不予認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應由阿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阿威的各項訴訟請求因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繳納社保是確認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特徵

  本案的承辦法官韓德坤在採訪中解釋道,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具有嚴格的法律特徵。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繳納社會保險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徵。

  本案中,阿威雖然持有北風公司蓋章的證明,但也承認該證明是其事先列印好用來辦理信用卡的,更為關鍵的是,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在為阿威繳納社會保險,在這種情況下,阿威主張與北風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故法院依法駁回阿威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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