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投融資如何進行改革

  財政投融資的目標是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建立對企業和商業銀行的誘導機制,促進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財政投融資對經濟增長的作用不僅表現為短期內“數量增加”,更表現為長期內“質量的提高”。那麼?

  財政投融資的改革:拓寬融資渠道,壯大投融資規模

  從當前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財政投融資應從以下渠道籌集資金:一是預算撥款,但作為無償使用的資金,預算撥款在整個資金來源中不能佔太大比重。二是郵政儲蓄存款和社會保障基金的剩餘金,從發展趨勢看,應將其成為重要資金來源。三是政府擔保債券和政府擔保借款,諸如向各專業銀行發行中長期建設債券等。四是各種民間資金,應作為資金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五是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中間歇資金的一部分,但不包括那些週轉快、間歇時間短的預算外資金。六是增加政策性銀行籌資量。財政投融資機構除採用借款等融資方式外,還可發行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等方式進行直接融資。

  財政投融資的改革:進一步明確財政投資的原則、範圍和領域

  財政投資的基本原則是:致力於公共福利的增進;不能對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造成扭曲和障礙;不宜干擾和影響民間的投資選擇和偏好;不宜損害財政資金的公共性質,進行風險性投資。為此,應進一步明確財政的投資範圍和領域,這主要包括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的公共領域。在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國財政投融資的重點物件應當是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農業、科技進步、區域發展、環境保護等過去忽視的範圍和領域。

  財政投融資的改革:加強管理,提高財政投融資效益

  1.建立財政投融資計劃編制制度。通過編制財政投融資信貸資金綜合計劃、財政投融資資金來源計劃和財政投融資資金運用計劃,全面反映其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投資預期收益等情況,從長遠看,財政投融資計劃應成為政府的“第二預算”,由同級人大或人民政府審批,並列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以利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2.制定財政投融資資金使用的審批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預決算制度、財政投融資內部財務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辦法,並切實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財政投融資活動,保證財政投融資資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執行。

  3.建立合理、高效的財政投融資管理機構,並實行現代化管理。中央一級可考慮在財政部內部設定專門管理財政投融資的機構,統管全國的財政投融資工作,制定全國的財政投融資政策,同時負責中央財政投融資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4.從國際經驗來看,凡是市場經濟活躍的國家,其法制都很健全。因此,應制定相應的財政投融資法規、管理條例及實施辦法等,使財政投融資活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財政投融資的改革:創新財政投融資機制

  1.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和嘗試多種財政投資專案運營模式

  對非經營性專案,可以採取政府投資、政府經營的模式,授權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對經營性基礎設施專案,國外運用得比較成功且適合中國實際的模式主要有:政府和民間合作投資、民間經營模式;建設經營轉讓模式***BOT***;建設轉讓經營模式***BTO***;購買建設經營模式***BBO***;此外,還有租賃開發經營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政府和民間就專案合資組建公司的共同投資經營模式等。

  2.建立財政投融資和市場投融資的協調機制

  主要包括三個層面:一是財政投融資活動要嚴格遵照市場經濟的信用原則,對財政投融資資金進行流動性、安全性管理。財政投融資不能唯成分論,而要以社會經濟效益高低來決定投融資領域。二是雖然財政投融資體制強調自上而下一致的政策導向機制,但必須藉助市場投融資體制,實施市場化的投融資活動。同時,財政投融資的政策性導向,要對市場投融資的方向、規模發揮引導效應,使市場投融資逐步納入到國民經濟良性執行的軌道上來,最大限度地減少盲目性和短視行為。三是在投融資專案選擇上,市場投融資活動要優先參與競爭,凡是適合從其他來源獲得資金的專案,財政投融資活動不應向其提供資金,而且,在必須通過財政投融資扶持和發展的領域,財政投融資要注意更多體現政府的經濟長期戰略,注重巨集觀平衡和結構均衡。

  3.建立多層次的財政投融資風險責任分擔機制

  財政投融資最大的風險源自財政投融資的產權責任模糊。財政投融資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投融資主體,是來源於政府的政權行使者和國有經濟的代表者雙元身份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經濟管理的雙重職能,這雙元身份和雙重職能在具體實施中,容易被簡單地運用行政手段所混淆,致使財政投融資活動與行政權力結合在一起,產生低效率和腐敗。因此,為減小財政投融資風險,要通過委託和代理關係,明確資金託管、資金管理和資金運用三個層次的產權關係,落實各個投資主體的責、權、利。

  4.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投資決策機制

  在投融資體制改革中,應全面落實企業的投資自主權,專案立項、前期研究、籌資方式的選擇、新建或是技術改造的選擇等各個環節都應由企業自主決策。對於新建的經營性專案都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先確立企業法人,再進行專案建設。政府應進一步減少對企業投資融資的直接干預,而應在加強政策引導,增強社會服務功能和完善經濟管理功能方面多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