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糾紛的相關知識

  加盟,亦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即加盟商***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些。

  加盟糾紛問題一、被告法庭及答辯狀中稱,網上的宣傳者和發帖者都是騙子,中國加盟商網是一個非法的、以敲詐、勒索為主的網站。被告不正是以網上的虛假宣傳為主要方式發展加盟商、騙取加盟費的嗎?也就是說從被告自己的認識來看,被告對自己欺詐加盟者也是認同的。網上都是騙子也排除不了被告自己。

  加盟糾紛問題二、被告虛假宣傳中承諾是特許經營的方式。

  模仿是通往成功的捷徑,特許經營都是有成功的模式的,就像麥當勞一樣,只要原告認真地照著加盟的成功模式去做,也就可以做出相同的結果來。被告承諾特許經營,使用超級童年的品牌但原告加盟後不能註冊以超級童年為品牌的營業執照,最後被告讓原告註冊了一個“秦皇島晨風兒童教育諮詢中心”。原告加盟為的就是使用超級童年的品牌,既然不能使用該品牌,原告的加盟意義何在?還是加盟嗎?

  加盟糾紛問題三、被告提供的所謂“服務”是其欺詐行為的組成部分,如果什麼都不做無法去欺詐。

  被告在宣傳、簽訂加盟協議及後續行為的過程中,有一系列的行為在為其騙取加盟費服務,其中包括被告在原告加盟後提供一些教材、器械***兒童玩具***等,被告所做的這一切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保住騙取的加盟費。至於提供的服務是否能達到被告所宣傳的效果,被告不關心,這一點從原告開業第二天始,被告的張斌就不停催促原告發展加盟商及被告提交的答辯狀第三頁第一段的內容就是證明。實際上被告提供的所謂“服務”與其虛假宣傳相比沒有實質的內容、空洞無物。

  加盟糾紛問題四、被告答辯狀第三頁第一段中稱:被告實際培訓時,建議加盟店招生不求多,每月10—15名孩子,保證教育培訓質量,當完成15名孩子時已達完成任務。但在宣傳冊中被告為加盟者計算的保守利潤中是這樣描述的:“1、加盟店年保守利潤:每10萬人口一家店,兒童數量為2萬人,第一年僅按3%入會而有600人,按最低消費標準計算:測評收入150元/人*600人=9萬;辦卡收入500元/人*600人=30萬元;遠端教育收入200元/人*600人=12萬,合計51萬***實際經營中辦季卡、年卡居多,還可與學校幼兒園合作利潤更可觀***……”如此推算省級代理年保守利潤313.7萬元。而現在被告卻稱每月招10—15名孩子,不說被告與其宣傳的不符,單說一月招15個孩子按500元一月,原告連維持經營的成本都不夠,何來利潤?

  加盟糾紛問題五、被告的欺詐行為是導致撤銷合同、退還加盟費、賠償損失的原因,被告故意編造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詐加盟者,應該承擔包括被告自己的損失、退還原告加盟費及因此給原告帶來的經濟損失。

  原告與被告簽訂加盟協議時原告是以誠實信用的合同原則為基礎,而被告是以故意編造虛假的宣傳欺騙原告為手段,騙取原告的加盟費為目的。被告的行為違背了《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的撤銷存在過錯,原告對此無任何過錯。依據民事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被告應承擔包括全額退還原告加盟費及損失在內的所有責任。

  欺詐、違約都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違法行為,但欺詐相比違約,性質更為惡劣,欺詐行為破壞的是合同訂立的基礎——誠實信用原則。一份合同出現違約,法律規定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彌補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或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本案是因欺詐而簽訂的合同,因為缺乏合同訂立的基礎,原告一方要求撤銷,並退還原告支付的加盟費、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如果被告以欺詐的故意提供了一些所謂的服務而要求原告買單既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也助長了被告的違法行為,使被告不用承擔違法的成本。基於此原告即使未退還被告提供的教材及器械,被告也應當全額退還原告的加盟費及賠償原告的損失。

  因此,代理人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加盟協議應當撤銷並且被告應當全額退還原告支付的加盟費,並賠償原告損失,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