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雖有所改善,但信貸資產仍然面臨著大量的違約風險,對信貸資產進行有效的管理已經迫在眉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一般來講,銀行信貸資產是指銀行發放的各種貸款以及應收賬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商用房抵押貸款、工商業貸款、汽車貸款以及應收賬款等。按資產質量劃分可分為高質量***根據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曹鳳歧教授的觀點:高質量資產是一種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有持續一定時期的較低比例的託欠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的資產***和低質量信貸資產***通常指的是銀行不良資產***。所謂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將其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信貸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重組形成資產池,進而轉換為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其發行過程涉及眾多參與者。主要有借款人、發起人***銀行***、特殊目的載體***SPV***、受託人、服務商、信用評級機構、擔保機構、投資銀行、投資者。一般來講,其基本運作流程如下:
銀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一方面將其信貸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由特殊目的載體發行ABS***資產支援證券***,經投資銀行承銷賣給投資者,然後投資銀行將發行收入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特殊目的載體按與銀行簽訂合同中的資產出售價格轉讓給銀行;另一方面,銀行委託服務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經受託人將本息償還給投資者。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有以下幾個優點:1、增強流動性,提高資產收益率。銀行的資金來源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資金的運用則很多投向長期貸款。這種“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不匹配的風險會使銀行陷入流動性不足的困境。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流動性不足的長期資產提前變現,可以加快信貸資產週轉的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2、銀行可以利用結構金融工具來建立所需的投資結構,推進投資組合管理實踐,有效改善銀行財務管理,促進我國銀行業從過去的市場佔有率經營方式向風險管理方式轉變,建立一個高效的金融體系。3、可以盤活許多銀行不良資產,完成企業的低成本融資,加快處理不良資產的速度,提高資產處置效率。下面我從博弈論的角度通過分析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來探討它的效率問題。
信貸資產存在的風險
一、社會經濟因素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打破了原有的經濟體制,將企業推向市場競爭洪流,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相對滯後,特別是國有企業缺乏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機制,缺乏內部活力和市場應變能力。近幾年在這方面雖然作了一些改革措施,但仍然未能擺脫困境,一些靠政府吃飯的預算內企業的生產、經營難以適應市場變化,沒有改變原先的銀行信用長期和固定佔用和部分貸款財政化的局面,有的企業實質上已經資不抵債,或已倒閉。或已面臨倒閉,給銀行的信貸資產構成了極大的威脅。
二、銀行自身因素
主要表現在缺乏完備的風險防範體系。由於銀行經營過程中短期行為取向突出,重存輕貸、重貸輕收、粗放經營,對金融風險的識別、估計和處理沒有一套完整、科學的方法,對金融風險管理方面的機制建設明顯軟弱,這就積累了越來越多的金融風險隱患,特別是銀行間無序的競爭,嚴重干擾了貸款風險管理的正常進行。由於銀行間存在不規範的同業競爭,引起存款大盞,在這種情況下,一些銀行只好犧牲制度去應付競爭,在競爭業務的同時,風險也潛伏了下來,一些銀行"三查"制度未落實,超許可權的發放貸款,亂拆借情況,甚至帳外違規經營也時有發生。
三、政府因素
應該說,政府行政干預如果發揮得當,有其積極作用的一面,即協調好銀行與企業的關係,維護銀行利益,以促進經濟發展。但是,就當前情況而言,已出現種種弊端;過分的行政干預已使貸款風險管理大打折扣,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不僅僅是取決於企業是否符合貸款條件,更多的是去決於非經濟因素,如政府為了實現社會安定和地方經濟的發展需要,以及在:任期政績:驅動下,加上一些領導法律意識淡薄,認識上存在偏差,直接干預銀行經營行為,如要求對好的企業"錦上添花",困難企業"雪中送炭",對差的企業一開始就是一種風險十足的不良貸款。
四、企業因素
企業效益不佳增加了貸款發放的風險度。近幾年,一些企業由於資產負債率高,管理水平低,集約化程度低,科技含量低的狀況,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和擔風險能力,信貸投入的風險大。一有些企業信用觀念淡薄,加上收巨集觀經濟影響和餓行政性干預,銀行信貸成立彌補企業資金不足的主要來源。二是企業逃債行為嚴重,一些企業借破產之名,甩掉銀行債務,有些借企業改組、改制之名,提高意義出租轉讓、聯合兼併、母體裂變等形式,懸空銀行貸款,致使銀行信貸資產有名無實,造成了銀行貸款的嚴重流失。
五、人行監管乏力因素
人行作為監管執法部門,對防範信貸資產風險責無旁貸。但目前監管工作依然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監管職能部門在監管中分工協作依然鬆散,加上監管人員素質低,致使具體工作難以形成合力;二是監管操作力度落後,風險監測缺乏現代化手段,金融風險監管的深度、廣度、力度均不夠;三是缺乏一套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四是對違規行為處罰不力,一方面未能擺脫政府幹預行為,另一方面自身手段單一,基本上採取經濟處罰,很少運用行政措施,致使許多違規問題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信貸資產的轉讓
信貸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之間,根據協議約定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其中,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信貸資產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並一次融入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出讓業務;金融機構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出售的信貸資產並融出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受讓業務。
功能及優勢:
***1***可以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整體力量,實現優勢互補,達到改善信貸資產結構、合理規避資產負債監管指標、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和經營效益最大化等目的;
***2***可以豐富客戶資源,分散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