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的主要要素
商業銀行的信貸結構是自身信貸管理的結果,但與巨集觀經濟週期和政策導向亦密切相關。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信貸業務的要點之一,是貸款人嚴格貸前審查和貸後檢查的重點。借款用途首先必須合法,必須符合國家、地方和所屬行業、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其次是合理,能夠實現切實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滿足個人借款人基本生活必備條件的需要。借款人獲得貸款後必須按約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擠佔、挪用行為將受到貸款人的經濟制裁。
2.還款來源。借款人必須具有可靠的還款來源,這也是貸款人嚴格貸前審查和貸後檢查的重點。
3.借款幣種。包括本幣與外幣,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4.借款金額。借款金額必須滿足貸款人的業務規則,必須在借款人的承貸能力範圍之內,必須與借款用途保持一致。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指借款人佔用貸款人資金的期間,一般從借款人開出借據憑證起計算。借款期限的長短與借款用途、借款金額有密切的聯絡。借款期限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適當延長,即進行貸款展期。
6.貸款利率。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和上下浮動幅度設定,與借款期限、貸款風險和貸款狀態有密切關係。期限越長,利率水平越高;風險度越大,利率浮動的水平也越高;貸款狀態指正常或逾期狀態,逾期貸款將按《貸款通則》和借款合同的約定計收罰息。
7.擔保方式。除了少數的信用貸款外,借款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向貸款人提供可靠的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
8.發放方式。從貸款資金撥付的方式,可分為一次發放、多次發放和迴圈發放。一次發放即一次性全額撥付貸款金額;多次發放即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批撥付貸款的部分金額,迴圈發放即在一個貸款額度控制之下,借款人還款後可重複申請借款,迴圈撥付資金;按貸款資金撥付的物件,可分為向借款人發放或向借款人的債權人、合作方發放,如個人住房貸款中僅向借款人的購房經銷商發放等。
9.還款方式。還款方式主要包括利隨本清、定期還息到期還本和分次還本付息幾種形式,其中分次還本付息又分為等額還款法、遞減還款法和等比遞增還款法等多種形式。
10.還款手段。還款手段包括現金、支票和委託扣款等多種方式,目前分次還款中多采用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活期儲蓄賬戶並委託貸款行按月從該賬戶扣款的形式。
11.違約責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終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處分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處分抵質押物的費用,需要由借款人承擔;處分抵質押物的價款清償貸款人的本息、罰金及其他費用後有剩餘的,歸抵押人、出質人所有;處分抵質押物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人債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單位借款人***和保證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個人借款人***及保證人***則需承擔無限責任。
信貸的管理原則
1、安全性原則,指銀行在經營信貸業務的過程中儘量建設和避免信貸資金遭受風險和損失。
2、流動性原則,指商業銀行在經營現貸業務時能預定定期限收回貸款資金或者在不發生損失的情況下將信貸迅速轉化為現金的原則。
3、收益性原則,指通過合理的運用資金,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謀取利潤最大化,力求銀行自身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信貸風險的應對對策
一、修訂、完善各項信貸管理制度,保證各項制度之間的協調、配合和制約,確保各項信貸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首先,從制度上完善信貸檔案管理。儘快制定、實施《信貸檔案管理實施辦法》,就信貸檔案的收集、交接、檢查進行明文規定,指派專人負責,並定期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對企業財務資料虛假問題,可以考慮建立"四相符稽核"和"財務報表審計失實責任賠償制度"。具體來說,就是:一方面銀行本身對借款企業的總賬、明細賬、原始憑證和重要實物進行核對,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委託事務所對銀行貸款申請人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作為銀行審批貸款的依據,並同時在合同中規定,如因其報告不實而致使貸款損失,註冊會計師本人及其所在事務所負責全額賠償銀行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其次,進一步完善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的授權授信、審貸分離、分級審批、集體審批、貸款"三查"等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在辦理信貸業務時嚴格按照業務流程、崗位許可權以及行使許可權的條件進行運作,加強不同崗位、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作用,實行對業務全過程的風險控制,杜絕各種違規行為的發生;制定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及貸後檢查的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應該包括的內容、調查方式、核實手段等,以避免流於形式。同時,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將信貸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人,嚴格考核,防止有法不依現象的發生。
二、建立健全信貸專門管理機構,防止信貸權力的過分集中,實行信貸決策民主化、科學化。首先要真正落實審貸分離制度,儘快將貸款的審查和批准權分別落實到不同的職能部門,明確貸款審查部門的工作範圍、工作職責和工作目標,規範貸款審批部門的工作制度、審批內容、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和審批責任。
其次,對大額貸款和疑難問題貸款,應建立專門的貸款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貸款審批決策問題。該委員會可以是一個非常設的機構,但應當由行政領導和業務專家組成,業務專家負責提供貸款申請人的基本資訊、貸款風險分析報告及專家意見,貸款審批實行民主決策。
第三,將貸款風險評估具體落實到一個獨立於信貸業務部門的職能部門。貸款風險定期評估是監測貸款風險度的一項具體工作,需要獨立、科學、客觀地對每一筆貸款生命週期中的風險狀況作出量化評估,達到一定風險水平的貸款,就需要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化解、轉移風險。因此,為了保證貸款風險評估的客觀性、科學性、時效性,這項工作需要一個獨立於信貸業務部門的其他部門來獨立完成。設立專門的信貸管理機構是為了防範信貸權力的過分集中,利用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在信貸權力分配中建立起一道"防火牆"。但為了保證資訊的流動性,保證各個部門都能充分佔有、共享收集到的借款人的資信資訊,還應該建立資訊在有關部門流動的制度,防止劃地為牢、公共資訊被一個部門私自佔有的情況發生。
三、建立借款人信用資訊共享制度。上述兩項措施旨在解決商業銀行單個分支機構的信貸管理問題,但是由於單個分支機構的業務領域僅限於某一地區,不可能全面掌握現有借款人,特別是未來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因此,商業銀行還應該在其系統內建立借款人信用資訊系統,讓其所有的信貸業務部門全面掌握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地方經濟執行狀況、國民經濟執行狀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巨集觀或微觀經濟政策。借款人信用系統可以收集有錢不還、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者企業執行狀況較差、貸款風險度過高的借款人的資訊,通過在系統內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單"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機構向不良借款人發放新的貸款,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收回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