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註冊資本要求

  關於最新的註冊公司資本的問題,現在有什麼要求嗎?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最新政策具體有關規定如下:

  1、放寬公司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1***、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數額限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2***、取消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

  2、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1***、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註冊資本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行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登記機關依據公司章程所載明的相關內容核定公司註冊資本,不再要求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出資期限和出資方式,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驗資證明檔案。

  2***、股東***發起人***約定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3***、《意見》實施後新設立的公司,其註冊資本由股東***發起人***認繳;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營業執照不再體現實收資本數額;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直銷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特定行業市場主體註冊資本***金***實繳登記作出具體規定的,要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核准。

  資本要求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註冊資本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後,註冊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3.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006年《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製為核准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註冊資本。

  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智慧財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範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國務院2013年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會議明確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會議明確,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後,取消了公司設立的最低限額。

  企業註冊資本認繳和實繳的區別

  企業註冊資本認繳和實繳的區別在於兩者是根本的企業註冊制度,企業註冊資本認繳是當下新《公司法》施行的,具體是公司股東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約定自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等內容在申請註冊時,先擬定並承諾註冊資金為多少,但並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製作為一項全新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該項制度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註冊登記時,先擬定並承諾註冊資金為多少,但並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

  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認繳登記制的設立,對於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門檻,優化經營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資訊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在動力。

  依照國務院推出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採取註冊資本認繳制度。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屬於原《公司法》第26條規定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工商登記的註冊資本和股東實繳的總資本相符。

  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弊端

  1、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現實中,因為該項制度的束縛,無形中產生了大量抽逃資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虛假出資而虛假註冊的情形,雖然公司登記的註冊金額表面上看較為充足但公司本身卻往往已無相應資產,一旦產生糾紛,債權人卻又因舉證能力限制致使權利無法保護。

  2、工商行政機關監管不力等因素,此時,註冊資金實繳制度不但成為空設,而且無形中成為股東規避責任的一種手段。因此,該項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的激情,而且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正如此,國務院推出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