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註冊就需要註冊資本,現在最新的公司註冊資本是多少呢?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一、註冊資本實繳制與註冊資本認繳制
1、二者的相同之處:
實繳制與認繳制,是企業登記時對註冊資本的兩種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處:
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
而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認繳登記制不需要佔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3、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的優點:
一是減少投資專案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專案,要簡化程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複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汙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是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四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專案,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二、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規定:
根據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之後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的章程。
根據全國人大會的決議,將《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舊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修改為: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往的公司註冊資本
最低公司註冊資金:根據最新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外商獨資最少10萬***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具體來說,公司註冊資金最低註冊資本為:
10萬元 - 諮詢、服務性公司;
50萬元 - 以生產經營為主、以商品銷售批發、貿易為主;軟體等科技開發銷售等。
100萬元 - 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飲食業的公司;
200萬元 - 倉儲業公司;
500萬元 - 建築房地產業公司;
1000萬元以上 - 發起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投資性公司;
其中固定資產不少於3500萬元; 募集式集團有限公司:5000萬元。
對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金到位規定 公司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公司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分期出資的總期限按以下規定:
***1***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註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註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5***註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解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等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解釋】本條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及自然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一人公司的財產有限,且股東只以投人公司的財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因此難以對公司債權人形成有效的保護。另外,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通常直接經營公司業務,實際上完全控制了公司,更容易因股東和公司的財產混同而導致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需要通過立法來儘可能地加以防範和約束。為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一人公司主要採取了以下兩項法律規制措施:
***1***引入最低資本金制度。一人公司的最大弊端就在於對債權人保護的力度明顯不夠。公司資產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物質基礎,對公司債權人具有擔保意義。因此引人一人公司設立的最低資本金制度是對一人公司進行事前規制的有效手段。例如,德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基本資本至少為25,000歐元,股份公司基本資本的最低票面價值為5萬歐元。日本於1990年承認了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以後,同時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加人了最低資本金的規定,明確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不得少於300萬日元,股份公司的最低資本額為1000萬日元。
***2***強化資本充實義務,嚴格資本維持制度。強化資本充實義務、嚴格資本維持制度主要是使股東要完全和適當履行出資義務,防止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轉移資本。為此,有的國家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公司,即一個自然人不得成為一個以上公司全部資本的權利人;有的國家規定出資種類必須以具有客觀經濟價值的資產為限;有的國家規定必須對出資義務履行嚴格的核查程式;還有的國家對一人公司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規定了特別程式,要求設立一人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為其剩餘出資提供擔保的話,則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拒絕登記。例如,法國商事公司法規定,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成為另一個由一人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股東。歐共體理事會《關於一人公司的第12號公司法指令》規定,各成員國在協調與公司集團有關的成員國法律時,可以針對以下情況規定特別條款或者制裁:①同一自然人是數家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②一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是一家公司的唯一股東。
為了廣泛吸引社會資金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修訂後的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並且規定註冊資本高於3萬元的,高出部分股東可以分期繳付。但這僅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考慮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缺乏股東的相互制衡,而股東又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的正常經營,本法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提高至10萬元,且規定必須一次繳清。同時,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樣規定對於保障交易安全,明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的法律義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