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勵創新創業政策內容

  上海市鼓勵創新創業出臺了新政策,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

  :總體目標和基本任務

  上海要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必須牢牢把握世界科技進步大方向、全球產業變革大趨勢、集聚人才大舉措。

  ***一***總體目標。

  按照提出的“來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動”的總體要求,把握人才成長規律,聚焦引進培養、使用評價、分配激勵等重點環節,突出國際化、高階化、市場化、制度化、法治化,創新更具競爭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完善有利於創新創業的人才發展政策體系,進一步優化人才創新創業綜合環境,使上海成為國際一流創新人才匯聚之地、培養之地、事業發展之地、價值實現之地。

  ***二***基本任務。

  一是堅持以“雙自聯動”推進人才制度創新。充分發揮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和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疊加和聯動優勢,以人才政策突破和體制機制創新為重點,在人才引進培養、股權激勵、成果轉化、創業孵化、創業融資等方面先行先試,大力建設創新人才高度集聚、創新資源深度融合、創新機制開放靈活、創新活力競相迸發的國家人才改革試驗區。

  二是堅持以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內外人才。推進人才對外開放,暢通海外人才集聚通道,構建具有國際競爭比較優勢、來去自由、符合國際慣例的海外人才集聚政策。進一步強化市場發現、市場認可、市場評價的國內人才引進機制,大力引進以戰略科學家、能駕馭市場的企業家、科技頂尖人才、創業投資家等為代表的高層次領軍人才。

  三是堅持以更靈活的人才管理機制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深入務實地推進用人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推動人才流動、人才評價依據市場規則、按照市場價格、參與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以市場價值回報人才價值,以財富效應激發聰明才智,讓科技人員和創新人才通過創新創造價值,實現財富和事業雙豐收。

  四是堅持以更完善的服務營造創新創業良好環境。以服務創新保障科技創新,鼓勵社會力量為創新活動提供市場化的專業服務,形成主體多元、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創新創業生態。改進政府公共服務,加強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營造良好的宜居宜業環境,為人才創新創業解決後顧之憂。在全社會大興識才、愛才、重才、用才之風,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

  :支援創新

  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關鍵在人才,活力在市場。要實施更加積極的創新人才引進政策,集聚一批站在科技前沿、具有國際視野和能力的領軍人才。

  ***三***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

  深入推進中央和本市“千人計劃”,協調推進“海外高層次人才集聚工程”和“雛鷹歸巢”計劃,完善上海地方“外專千人計劃”,加強上海“千人計劃”創業園建設,充分發揮本市駐海外聯絡處等的作用和網路優勢,加大對本市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尤其是外籍專家的引進力度。

  降低永久居留證申辦條件,簡化申辦程式。取消對申請人就業單位類別和職務級別限制,放寬居住時限要求,建立健全市場認定人才機制。對在上海已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於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資性年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的外籍人才,經工作單位推薦,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完善永久居留證申辦途徑,探索從居留向永久居留轉化銜接的機制。對入選中央和本市“千人計劃”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可直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政府推薦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經上海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僱並擔保的行業高階人才,可不受60週歲年齡限制,申請5年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加註“人才”***,工作滿3年後,經工作單位推薦,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充分發揮R字簽證***人才簽證***政策作用,擴大R字簽證申請範圍。擴大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內申請辦理R字簽證的範圍,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對經上海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僱並擔保的行業高階人才或其他邀請單位出具證明屬於高層次人才的,允許其在抵達口岸後申請R字簽證,入境後按照規定辦理居留許可;持其他簽證來華的,入境後可申請變更為人才簽證或按照規定辦理居留許可。

  探索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在上海創新創業。在上海地區高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且到上海自貿試驗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就業的外國留學生,經上海自貿試驗區、市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出具證明,可直接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手續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在國內高校畢業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外國留學生在上海創業,可申請有效期2年以內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加註“創業”***,其間被有關單位聘僱的,可按照規定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區高校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在上海就業。

  進一步簡化來上海創新創業的外國人入境和居留手續。持有工作許可證明來上海工作的外國人,入境後可直接憑工作許可證明申請有效期1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也可向抵達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Z字簽證***工作簽證***,入境後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期限的工作類居留許可。計劃來上海投資或創新創業的外國人,可憑投資證明或創業計劃、生活來源證明等,向抵達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S2字簽證***私人事務簽證***,入境後辦理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為海外人才來上海創新創業提供居留便利。制定實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來上海定居政策。對已獲得永久居留資格或持有工作類居留許可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為其聘僱的外籍家政服務人員簽發相應期限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制度。根據不同條件適度延長B證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對科技創新人才降低申請條件,進一步發揮B證的引才、留才作用。

  ***四***充分發揮戶籍政策在國內人才引進集聚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

  完善居住證積分、居住證轉辦戶籍、直接落戶的人才引進政策體系,強化市場發現、市場認可、市場評價的引才機制,加大對創新創業人才的政策傾斜力度。

  完善居住證積分政策。對經由市場主體評價並獲得市場認可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等,直接賦予居住證積分標準分值。

  完善居住證轉辦戶籍政策。對經由市場主體評價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居住證轉辦戶籍年限可由7年縮短為3至5年;對經由市場主體評價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居住證轉辦戶籍年限可由7年縮短為2至5年。

  優化人才戶籍直接引進政策。對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予以直接入戶引進。

  ***五***為各類人才引進集聚提供便利化服務。

  建立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專家證一口受理機制,對符合條件的人才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

  已連續在本市申辦過2次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外國人,第3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時,可申請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優化引進人才申請“社群公共戶”審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先期稽核、公安部門辦理手續的工作機制。完善個人承諾、網上申請、網上備案的居住證簽註和積分確認機制。建立統一的落戶管理資訊平臺,實現一口受理、資訊共享。

  允許持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在上海申請辦理各類出入境證件***赴港澳臺定居除外***,進一步為非上海戶籍人員提供出入境便利。

  三、建立更加靈活的人才管理機制

  聚焦人才激勵、流動、評價、培養等環節,著力推進下放權力、放大收益、放寬條件、放開空間等工作,真正把權和利放到市場主體手中。

  ***六***推動“雙自聯動”建設人才改革試驗區。

  以上海自貿試驗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為改革平臺,發揮“雙自聯動”優勢,建立人才改革試驗區,推進人才政策先行先試,為全市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突破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探索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加大海外人才引進渠道和平臺建設力度,建立多層次的離岸創業服務支援系統,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離岸創業託管模式,為海外人才營造開放、便利的創業營商環境。

  探索設立張江科技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支援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試點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高層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會保障等制度,支援高校、科研院所、園區等試點建立“學科***人才***特區”,實施長聘教職制度,構建靈活的用人機制。

  ***七***改革科技成果轉化制度。

  總結科技成果轉化制度改革經驗,儘快將財政資金支援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下放給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簽訂協議的方式,進一步將其授予研發團隊。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益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再上繳國庫。

  引入科技成果市場化定價機制。高校、科研院所與研發團隊可自主選擇評估定價或協議定價方式,通過簽訂授權合同確定具體處置方式。

  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研發團隊所得不低於70%。研發團隊收益具體分配方案,由團隊負責人與團隊成員協商確定。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用於人員激勵部分,可一次性計入高校、科研院所當年工資總額,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八***加大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力度。

  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對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激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實施國有企業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制度,試點國有科技創新型企業對重要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期權激勵。

  積極落實國家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並積極爭取進一步完善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辦法。

  ***九***加大科研工作績效激勵力度。

  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

  根據實際需求,對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類科研院所人員經費和科研經費給予穩定的財政撥款或財政補助,為科研創新人才潛心研究和自由探索創造條件。對前沿和共性技術類科研院所,建立政府資助、競爭性專案經費資助、對外技術服務收益資助等多元投入發展模式。

  給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的經費使用自主權,進一步完善績效獎勵、間接費用補償、分階段撥付、後補助和增加經費使用自主權等經費管理改革試點,提高科研人員薪酬水平,充分體現其創新價值。鼓勵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各類要素參與分配,採用年薪工資、協議工資、專案工資等方式聘任高層次科研人才,所需人員經費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調控範圍。提高科研專案人員經費比例。

  完善創新導向的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長期激勵制度。突出創新驅動發展,完善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創新指標權重。改革以工資薪金、年度績效等短期激勵為主的國有企業薪酬制度,將任期激勵、股權激勵等創新導向的中長期激勵方式作為國有企業管理和科研骨幹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個人利益與企業長期業績緊密結合,提高管理和科研骨幹開展科技創新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