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險的種類有哪幾種

  死亡保險是人壽保險的一種,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其中,死亡保險也分為很多的種類。下面一起來了解死亡保險的種類及理賠知識吧。

  死亡保險的種類

  1、定期壽險。

  定期壽險是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固定年限的人壽保險。具體地講,在定期壽險合同中規定一定時期為保險有效期,若被保險人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約定期限內死亡,保險人即給付受益人約定的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合同即行終止,保險人無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亦不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對於被保險人而言,定期壽險最大的優點是可以用極為低廉的保險費獲得一定期限內較大的保險保障;其不足之處在於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仍然生存,則不能得到保險金的給付,而且已交納的保險費不再退還。

  2、終身壽險。

  終身壽險是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終身的人壽保險。終身壽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即保險合同中並不規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也就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要終身承擔保險責任,無論被保險人何時死亡,保險人都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終身壽險最大優點是被保險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數額的現金價值***或稱“退保金”***。

  終身壽險按照交費方式可分為普通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和躉交終身壽險。

  ***1***普通終身壽險。普通終身壽險是指終身分期交付保險費的終身壽險。

  ***2***限期交費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是指保險費在規定期限內分期交付,期滿後不再交付保險費,但仍享有保險保障的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的交納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規定交費到某一特定年齡。

  ***3***躉交終身壽險。躉交終身壽險是指在投保時一次全部交清保險費的終身壽險。躉交終身壽險也可以認為是限期交費保險的一種特殊形態。

  死亡保險的理賠

  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 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所需材料

  1.醫院死亡證明 2.屍檢報告 3.戶籍登出證明 4.火化證明5.事故現場照片

  計算方式

  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當地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年限

  注意事項

  1.稽核法醫的屍檢證明、醫院的死亡證明***醫院內死亡的***、火化證明、銷戶證明***同時能體現死者戶口性質 ***

  2.對單證有疑問的,應及時到出證單位進行核實

  3.死亡人員身份或死亡原因可疑的應到相關的部門調查,並通過走訪死亡人員周圍人員進行核實情況

  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定期人壽保險

  定義

  定期人壽保險只提供一個確定的保障時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險人達到某個年齡為止,如65歲。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時期內死亡,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期滿生存,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主要特點

  保險費相對較為低廉。由於定期人壽保險不含儲蓄因素,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有確定期限,所以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人壽保險保險費低於其他壽險,而且可獲得較大保障。

  可以延長保險期限。許多保險公司允許保險單所有人在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不必進行體檢,不論健康狀況如何都可以延長保險期限。

  可以變換保險型別。同樣有很多保險公司規定,被保險人不論健康狀況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壽保險變換為終身人壽保險或兩全保險的選擇權。不過,這種選擇權一般只允許在一個規定的變換期內行使,如65歲以前。

  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有比較嚴格的選擇。在人壽保險中,身體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險性較大的人,往往積極地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人壽保險。為了使承保的風險掌握在控制範圍內,保險公司選擇投保客戶的措施通常有:對超過一定保險金額的保戶的身體作全面、徹底的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略差或一些從事某種危險工作的保戶提高收費標準;對年齡較大身體又較差者拒絕承保。

  投保物件

  比較適宜選擇定期人壽保險的人,一是在短期內從事比較危險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經濟境況較差,子女年歲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經濟主要來源的人。對他們來說,定期人壽保險可以用最低的保險費支出取得最大金額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壽保險沒有儲蓄與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