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規定:
1.變更經營範圍,遵循向原審批機關先遞交材料的準則;
2.原審批機關有權進行審批的,核發相關證件,超出審批許可權的,報上級審批部門審批;
3.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他相關規定;
4.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必須與原經營範圍有一定的關聯性,增加經營範圍後經營規模與投資規模相適應。
主要申請材料:
1.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及修改章程和可研申請書
2.企業董事會關於變更經營範圍的決議
3.驗資報告
4.章程和可研修正案
5.原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6.其他相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