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需辦理哪些手續
成立分公司需要什麼手續?成立分公司的流程應該怎麼走?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分公司註冊手續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影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影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影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影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覆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7、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專案的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檔案、證件;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公司申請設立的分公司適用此規範。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
提交影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分公司註冊資料有哪些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就我國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資設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來說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擁有相當一部分股權,有很強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我們稱為"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我們稱為"相對控股"。
與子公司相對應,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由於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設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都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一般而言,這種授權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方式為表現。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就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範圍以內的活動。
2、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企業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責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們業務活動中只要注意一下對方的執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子公司的資產狀況決定了其清償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資產外,其設立公司的全部資產也可以承擔清償責任。
子公司由於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之外,不能清償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資 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 告要求承擔責任。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1、責任承擔
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但是要特別注意:這並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係,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2、設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分公司: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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