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要成立分公司

  有一家食品公司如何成立分公司呢?成立分公司有哪些流程要走嗎?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食品公司成立分公司”,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分公司註冊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影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影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影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影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覆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7、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專案的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檔案、證件;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公司申請設立的分公司適用此規範。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

  提交影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子公司與分公司有什麼區別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

  一、設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

  2、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二、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三、受控制方式不同。

  1、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作出投資決策等方式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分公司的人事、業務、財產受總公司的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四、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1、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財務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債務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即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五、領取的營業執照不同。

  1、子公司領取的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

  2、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執照,有負責人字樣。

  六、產品包裝標註不同。

  1、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註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2、分公司可以標註自己的名稱、住所,也可以同時標註總公司的名稱、住所,還可以只標註總公司的名稱、住所。

  分公司如何變更登記

  ***一***分公司變更登記,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託***的證明;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其中:

  ***1***因公司的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後加蓋公司登記機關印章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2***變更營業場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證明;

  ***3***變更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原負責人的免職檔案以及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4*** 變更經營範圍中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分公司變更登記,應填寫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託***書》;

  分公司改變營業場所、負責人還應填寫;

  3.《分公司營業場所證明》;

  4.《分公司負責人履歷表》。

  公司分立後以前的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企業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或將現有的一個或幾個企業分出一部分組成新的企業。在第一種情況下,被分立的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消滅,產生出幾個新的企業法人。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某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或幾個企業分出的若干部分組成的新企業具備法人條件,都可成立新的法人,原企業的財產減少。無論哪種情況,都應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分立後企業法人承擔原企業法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在實行分立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義務,而將剩餘的財產移交給新的企業法人,也可通過協議和其它方式將原企業法人的民事義務明確轉移給分立後的企業法人。信中反映,把機械裝置等固定資產分到幾個新成立的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而原企業法人幾乎沒有財產,其債務仍完全由原企業法人承擔,這實際上是一種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行為。在訴訟中,可以把分立後的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按照各個分立後的企業法人分得資金和財產多少,判決他們共同承擔原企業法人的債務。同時,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對原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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