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賠償申請書範本

  近年來,醫療糾紛已成為崇尚健康的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那麼你知道怎麼寫的嗎?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篇1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並住院治療。

  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並將病情告知病人。

  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後,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

  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

  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採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裝置放置,且病人死亡時,並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

  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後,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

  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

  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後,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後,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後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後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

  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託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並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後不治身亡,因果關係明顯。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此致區衛生局

  日期:xxx

  篇2

  平羅縣衛生局:

  本人魏光華2008年6月26日不慎將“右肱骨內髁斯脫性骨折”,住平羅縣中醫院外二科手術治療期間,平羅縣中醫院對患者極不負責,錯誤引導患者,致患者生命健康而不顧,不按《職業醫師法》行醫、治療。

  患者主治大夫司紅兵剝奪患者選擇權、知情權,外請縣醫院已被平羅縣衛生局停止在平羅縣醫院手術大夫丁躍華為其做手術,司紅兵大夫在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請丁躍華大夫給患者手術已屬違法。

  一小塊骨頭五次手術導致患者傷殘

  一、受平羅縣衛生局委託,由石嘴山市醫學會做出的醫療鑑定結論:“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本病例屬於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二、受平羅縣鑫源律師事務所委託,由石嘴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結論:“魏光華之傷殘評定為玖級傷殘。”

  申請人請求平羅縣衛生局以《民事辦案簡明手冊》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

  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及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請求事項:

  1、患者即申請人請求平羅縣中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平羅縣衛生局製作賠償協議書,並陳述醫療事故的原因。

  2、請求平羅縣衛生局對平羅縣中醫院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額計算標準拿出法律依據。

  3、請求平羅縣中醫院法定代表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申請人:zhuna

  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3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並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並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後,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採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裝置放置,且病人死亡時,並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後,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後,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後,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後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後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託醫責的嫌疑。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並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後不治身亡,因果關係明顯。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此致

  區衛生局

  申請人:zhuna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