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信貸的風險

  個人消費信貸作為一種嶄新的消費方式和信貸渠道可以起到拉動經濟增長、刺激消費、改善銀行信貸資產結構等多種功效,成為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個人銀行業務、拓展個人優質客戶的競爭焦點。小編整理了一些,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動和道德風險。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中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徵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徵稅機制的不完善,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財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採用當面對證或上門察看等原始徵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資訊的時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於收入大幅下降或暫時失業等市場原因,無法按期還款,儘管這種情況還不多,但隨業務量擴大,相應的風險將呈上升趨勢。加之,中國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商業銀行就很難查尋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狀況,這種互保方式蘊含的風險自然會顯現出來。 銀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潛在風險增大。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對同一個借款人的信用資訊資料分散在各個業務部門,而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管理,難以實現資源共享。通常,僅僅憑藉款人身份證、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徵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表現,有無違法紀錄,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式和渠道進行了解徵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由於現階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對落後,主要仍採用手工辦理,加上從事消費信貸業務的人員緊、網點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筆貸款的審查都與借款人當面調查核對,加上一些業務人員素質不高,審查不嚴,難免有疏漏。同時貸後的監督檢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信貸的潛在風險增大。

  與消費貸款相關的法律不健全。“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中國實踐中常常發生“欠債有理”的現象,一些法律法規中似乎也有“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者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範,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在實際司法過程中,保護借款人或保證人正常生活,而忽視銀行債權法律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也給風險防範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消費貸款一般額度較小,而小額債務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觀的訴訟費,使銀行利益受損。因此,要從法律上對銀行個人貸款經營給予必要的保護。

  借款人多頭貸款或透支,導致信貸風險上升。國內許多銀行官僚主義嚴重,部門之間缺乏整體的聯動機制,使一些道德水準不高的借款人有機可乘,如公司業務部、房地產信貸部、零售業務部、銀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為政、自成體系地辦理各不相同的消費信貸業務,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資訊資料,一套核算管理辦法和風險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銀行裡多頭借款或透支的現象時有發生,增加了消費貸款風險。

  抵押物難以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一旦消費貸款發生風險,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中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範,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現階段,中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援,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缺乏資產證券化的有效手段,導致銀行流動性風險增加。資產證券化將不具備流動性的貸款轉化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縮小商業資產和負債在期限和流動性方面的差距。而個人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等主要消費貸款期限都比較長、金額較大、客戶分散,可商業銀行的負債期限相對較短,在允許銀行參與的資本市場發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銀行無法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長期資金的渠道,從而 形成“短存長貸”的格局,使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流動性風險顯著上升。

  利率尚未市場化,消費信貸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消費貸款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客戶分散且數量大、客戶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對不同客戶群應採取不同的利率定價,以實現貸款風險收益的最大化。但由於中國利率尚處於管制階段,商業銀行無法通過差別定價的貸款策略,增加對高風險客戶貸款的風險貼水,從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費貸款的平均損失率。

  指令性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為擴大內需,扭轉巨集觀經濟形勢,人民銀行制定了有關指導原則,鼓勵各商業銀行發展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大量收入無保證的下崗職工發放金額高達數萬元的消費貸款,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消費信貸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中國在進入經濟轉軌期後,國有企業數量及國有經濟份額下降,國家橫向統籌能力明顯減弱,民營經濟成為就業的主渠道,而民營企業的社會保障十分不健全。並且,中國也面臨著嚴重的老齡化問題,2000年中國老齡人口比重達到總人口的10%,比世界總體人口年齡結構提前10年進入老齡社會,社會撫養負擔明顯加重。同時,中國計劃生育政策造成退休人員/在職人員的比例迅速上升,由1978年的1∶30上升到1997年的1∶4.42,社會統籌養老基金入不敷出,個人必須承擔相當部分的養老支出。加上深化國企改革的力度加大,大批人員下崗分流,這不僅給下崗職工的家庭生活帶來困難,而且對在崗職工也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居民的理性選擇就是增加儲蓄、削減消費,以備不時之需。 中高檔房偏多,住房價格偏高。市場上針對廣大農民以及城鎮低收入群體的中低檔消費品供給十分有限,消費供給存在著結構性需求缺口。中高檔住房偏多,房價普遍較高,住房價格與人均收入的比例高於許多發達國家,超過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房地產價格與紐約、新加坡等發達國家的大城市持平,相當一部分消費者無力購房,住房有效需求不足,有的城市空房率高達40%以上。

  居民收入差距較大,消費傾向下降。由於各種原因,中國社會分配差距還在擴大,不到30%的家庭佔有80%左右的居民儲蓄。高收入家庭的消費需求已經得到很大的滿足,住房、汽車應有俱有,消費傾向下降;低收入家庭有強烈的消費慾望卻沒有必要的支付能力,這正是中國消費信貸增長速度放緩的主要原因之一。

  資訊不對稱,信用體系建設落後。消費信貸最大的風險是信用風險。中國信用體系的不健全,特別是個人信用體系缺失,缺乏一個統一的、完備的個人資信系統,有關個人信用檔案的資訊被封閉在不同行業主管部門手中,銀行不能共享;而且還缺乏提供權威個人信用資訊的中介機構,使消費信貸的發展面臨制度性約束。而且,消費者信用意識淡薄,一些貸款申請者通常開立高於實際收入水平的收入證明以獲取貸款;還有一些借款人,在有能力還本付息的情況下故意拖欠。銀行、消費者、消費產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比較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問題,並由此產生風險。

  消費信貸產品單一,交易成本比較高。中國消費信貸的主要品種為住房和汽車貸款,而這兩類貸款的品種有限,基本上都是等額還款方式,市場細分不夠,不能滿足不同收入層次、不同消費需求的消費者需要。長期以來,中國銀行業主要從事以企業客戶為物件的批發性信貸業務,消費信貸尚處於起步階段,銀行還缺乏以千家萬戶為物件 的消費信貸業務的管理經驗和專業人才。因此,銀行在發放消費貸款時對風險不得不嚴加防範,對貸款條件及手續規定甚為嚴格,對每一筆貸款都要求抵押擔保、評估、保險,致使貸款申辦程式手續繁雜,不僅給借款人帶來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

  缺乏二級市場。從理論上講,消費信貸具有規模小、成本高、風險大的特點。對於中國的住房和汽車貸款而言,信用風險特別令人關注。因為在人均收入突破1000美元、經濟對外開放加速的情況下,中國經濟已經進入了大規模產業結構調整的特殊時期,居民收入的總量增長與個別行業員工收入的減少同時並存,一些行業與地區居民收入的波動性、不穩定性比較嚴重,客觀上造成了住房貸款的違約風險上升。在一些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通常將消費貸款打包出售或者進行證券化處理,將這些風險較高、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在二級市場變現,較好地實現了資產負債、風險和收益的適當匹配。

  消費信貸的制約因素

  缺乏理想的社會經濟環境 消費者承受能力較弱,限制了消費信貸的規模。根據國外消費信貸發展的經驗,居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即承貸能力的大小,是決定其是否負債消費的根本性因素。居民家庭承貸能力越大,消費信貸所能發揮的作用就越明顯。雖然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相對於住房、汽車等高值商品而言,其現有收入水平還是難以接受。

  社會保障制度體制不健全,使消費者對消費信貸仍有疑慮,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還相當脆弱,尤其是接軌時期變革的社會住房制度、醫療制度、教育制度等改革措施的不斷出臺,安身之處、子女上學、醫療保健、退休養老等將越來越多地有個人承擔,使消費者對消費信貸有疑慮。

  社會法律環境不規範。完善的法律對於保護消費信貸各方,特別是信用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至關重要。世界上消費信貸業務開展得較好的國家都有一套專門的完善的法律體系,如美國頒佈有《統一消費信貸法典》、《真實貸款法》、《公正信用法》、《信用機會公平法》等法律來規範消費信貸雙方的行為。由於歷史的原因,中國至今仍未制定消費信貸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因無法可依,在業務操作上存在不少問題,嚴重製約了消費信貸的發展。

  執行機制不健全及業務操作不規範

  個人信用機制。個人信用機制是國家監督、管理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正常開展的一套規章制度和運作模式。中國完整的個人信用機制尚未健全,銀行獲取資訊的渠道不暢通,獲取的資訊不準確、不全面,且成本高,這都無形加大了程度。

  消費貸款擔保機制實行消費信貸往往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擔保是還款的第二來源,擔保是否真實有效,直接關係到消費貸款風險的大小。但中國現行的《擔保法》只有生產性信貸規範,沒有針對消費信貸的相關規定,致使許多消費者在申請消費信貸時難以提供借款人要求的擔保而無法獲取貸款。

  消費信貸風險防範和轉移機制不成熟。消費信貸的一個突出現象是,除住房貸款外,其他各種消費信貸的貸期均較短,首期付款比例較大。這是因為貸款的銀行承擔的風險較高。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經營原則下,不可能不做出嚴格的要求。形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在於缺乏消費信貸風險的防範機制。同時,中國的貸款安全保障制度,如辦中低收入階層提供的政府擔保,保險公司提供的信用保險擔保尚未健全,致使銀行的貸款風險不能有效地轉移和分擔。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得不提高貸款的“門檻”,以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這就使得許多消費貸款的條款設定與消費者的願望大相徑庭,限制了消費者信貸的使用。

  傳統消費觀念的制約

  長期以來,受短缺經濟的影響,中國絕大部分消費者仍然抱有傳統的消費觀念。“先入為主”、“無債一身輕”等觀念仍然是統治消費領域和消費信貸領域的主導思想,現代消費理論和消費觀念還沒有深入到廣大消費者心中,更談不上成為廣大消費者的自覺行為。消費觀念不更新,傳統消費觀念不破除,消費信貸市場將很難有所發展。